配偶通姦或外遇時,受害者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的賠償[1]。(見圖1)
配偶權,是指配偶彼此協力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的權利。如果其中一個配偶破壞這種關係,就是違反婚姻契約的義務、侵害他方的權利[2]。
配偶通姦、外遇,就是侵害他方的配偶權,受害者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3]向出軌者請求侵害配偶權的精神上損害賠償。
我國法院大多認為,侵害配偶權不限於「通姦」(性行為),假如丈夫或妻子與他人之間有「逾越普通朋友的一般社交行為」、「不正常往來」,超過社會上一般人可以容忍的程度,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就是侵害配偶權。像是「同床共枕」、「親吻頸部」或「臉頰相貼拍照」,都有可能算是侵害配偶權[4]。
可以。民事訴訟,由當事人自己選擇要告誰、要告什麼事情,法官原則上都不會介入。因此,受害者想要同時告小三與配偶,或是只告小三、只告配偶都可以;如果起訴時只告其中一人,起訴後改變心意,也可以再追加另一人當作被告[5]。
如果配偶與小三有通姦行為,那麼像是證明通姦行為的錄音、錄影資料,就是起訴的最佳利器。
除此之外,法院認為侵害配偶權包含「不正常往來」,因此,即便你提不出通姦的證據,也可以提出配偶與小三不正常往來的證據來提告。像是提出「對話紀錄」,證明配偶與小三,有超越一般朋友的友誼,甚至是鹹濕對話,這些簡訊、Line截圖或是通話內容都可以拿來做為證據。除此之外,有勾肩搭背、摟腰牽手甚至包含赤身裸體的「照片」,也是某些判決認定原告勝訴的關鍵之一。
比較麻煩的是,蒐證這件事情不容易,「偷錄音、偷錄影」涉及刑事妨害秘密罪等。雖然有些法院認為配偶有不貞蒐證權、允許偷偷蒐集對方資料[6],在民事訴訟審理時,可以拿來當作證明配偶權被侵害的證據;但回到蒐證的當事人本人,還是可能另外面臨被起訴刑事妨害秘密罪的風險。因此,蒐證的方式要自己拿捏尺度。
配偶權受害的受害者,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俗稱精神賠償、慰撫金)。但配偶權不像你身邊的手機、電腦這種財產可以用維修費、售價來計算賠償金額,實務上是由法官依照個案情況去衡量該賠多少錢。
法官衡量賠償金額的主要參考因素為「情節」(例如,是否屬於嚴重不正常交往或出軌)、「損害狀況」(例如,是否造成婚姻無法繼續)以及「雙方的經濟狀況」(薪資收入、其他財產所得)等。有判賠數十萬元的判決[7],也有判賠上百萬元的案件[8],很難一概而論。簡單來說,情節越重大、對婚姻的破壞越嚴重、出軌配偶或小三的收入越高,賠償的金額也會越高。
儘管通姦已經除罪化,但侵害配偶權仍需要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並不能夠安然脫身,而且民事上的賠償額度並沒有上限、隨著個案調整賠償金額。只要受害者準備足夠的證據,仍然能透過法律途徑來捍衛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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