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請求權的時效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刊登:2019-02-01・最後更新:2023-03-17

案例

X公司的董事A因違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的決議,私下盜賣公司多筆土地及其他重要資產,於是X公司的董事會對A提出刑事告訴。

本文

因為有些當事人對侵權行為請求權的起算點有誤解,以上的案例在實務上很常見。民法有關侵權行為請求權的時效期間,以請求權人知不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受損害,而有兩種不同的規定[1]:(見圖1)

圖1 當侵權行為發生時,要求對方賠償的請求權有時效嗎?||資料來源:喬正一 / 繪圖:Yen
圖1 當侵權行為發生時,要求對方賠償的請求權有時效嗎?
資料來源:喬正一 / 繪圖:Yen

一、請求權人知道損害發生以及賠償義務人開始的2年內不行使,請求權消滅

(一)

有關於這一點必須在此特別提醒,民法第197條第1項的「知有損害」,不是指請求權人單方面知道有損害的發生就可以提出請求,還必須一併知道對方的行為是侵權行為,才可以提出請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的「知」,解釋上是指「明知」,也就是必須同時明確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是誰」兩件事[2]

如果只是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受損害以及行為人是誰,卻不知道對方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便不符合民法有關侵權行為請求賠償的規定,不能請求損害賠償,也沒有請求權時效的問題。

(二)

案例中,X公司如果要對A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除了知道公司的多筆土地及重要資產已被賣掉,還必須知道A的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

雖不用像法院一樣嚴格檢驗A的行為是否符合構成要件,但至少必須知道A的行為是不法行為。

例如:A擅自盜賣的行為已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或董事會的決議。

二、發生侵權行為的10年內不行使,請求權便時效消滅

(一)

如果請求權人不知道他人的不法行為對自己的權利造成侵害,不知情的事實與狀態經過了10年之後,請求權人才猛然發現他人的侵權行為,這個時候請求權也已經時效消滅,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二)

假設案例中A掏空公司資產之後,經過了10年X公司才赫然發現A的侵權行為,這時為了尊重法律秩序、維護社會交易安全,並避免因時間久遠而導致訴訟舉證的困難,X公司對A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的規定時效消滅。

註腳

  1.   民法第197條:「
    I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II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訴易字第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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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4834(一般會員) 2020-09-13 02:10:23
民法要提出侵權賠償,但沒有對方資料,107三月發生,直到108年9月才知對方的完整資料,現在109年9月去提還在時效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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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正一(認證法律人) 2022-10-23 00:39:46
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此有最高法院72 年台上字第 1428 號判決可以參照。
從以上的判決意旨可知,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如果,因為沒有對方資料,那麼在109年9月並未超過十年時效,依然還在時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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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22-11-16 06:32:16
如果當事人在第九年或者第十年知道被侵權,那請求權失效時間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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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4-11-14 14:22:14
因個資法的關係,如果沒有侵權人的資料,是否可以用報警的方式讓警察查詢侵權人資料也才能提告,也可以避免時效超過兩年的限制,因為報警後即非告訴人無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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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正一(認證法律人) 2024-11-17 11:42:53
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定有明文。而兩年的短期時效,建立在兩個前提要件之上,分別是:
1、知有損害的發生
2、且知賠償義務人是何人
如果,欠缺以上的任何一項要件,那麼侵權行為的時效起點及時間的計算就是自有侵權行為發生時起十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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