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請求權的時效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刊登:2019-02-01・最後更新:2023-03-17

案例

X公司的董事A因違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的決議,私下盜賣公司多筆土地及其他重要資產,於是X公司的董事會對A提出刑事告訴。

本文

因為有些當事人對侵權行為請求權的起算點有誤解,以上的案例在實務上很常見。民法有關侵權行為請求權的時效期間,以請求權人知不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受損害,而有兩種不同的規定[1]:(見圖1)

圖1 當侵權行為發生時,要求對方賠償的請求權有時效嗎?||資料來源:喬正一 / 繪圖:Yen
圖1 當侵權行為發生時,要求對方賠償的請求權有時效嗎?
資料來源:喬正一 / 繪圖:Yen

一、請求權人知道損害發生以及賠償義務人開始的2年內不行使,請求權消滅

(一)

有關於這一點必須在此特別提醒,民法第197條第1項的「知有損害」,不是指請求權人單方面知道有損害的發生就可以提出請求,還必須一併知道對方的行為是侵權行為,才可以提出請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的「知」,解釋上是指「明知」,也就是必須同時明確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是誰」兩件事[2]

如果只是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受損害以及行為人是誰,卻不知道對方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便不符合民法有關侵權行為請求賠償的規定,不能請求損害賠償,也沒有請求權時效的問題。

(二)

案例中,X公司如果要對A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除了知道公司的多筆土地及重要資產已被賣掉,還必須知道A的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

雖不用像法院一樣嚴格檢驗A的行為是否符合構成要件,但至少必須知道A的行為是不法行為。

例如:A擅自盜賣的行為已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或董事會的決議。

二、發生侵權行為的10年內不行使,請求權便時效消滅

(一)

如果請求權人不知道他人的不法行為對自己的權利造成侵害,不知情的事實與狀態經過了10年之後,請求權人才猛然發現他人的侵權行為,這個時候請求權也已經時效消滅,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二)

假設案例中A掏空公司資產之後,經過了10年X公司才赫然發現A的侵權行為,這時為了尊重法律秩序、維護社會交易安全,並避免因時間久遠而導致訴訟舉證的困難,X公司對A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的規定時效消滅。

註腳

  1.   民法第197條:「
    I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II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訴易字第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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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4834(一般會員) 2020-09-13 02:10:23
民法要提出侵權賠償,但沒有對方資料,107三月發生,直到108年9月才知對方的完整資料,現在109年9月去提還在時效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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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正一(認證法律人) 2022-10-23 00:39:46
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此有最高法院72 年台上字第 1428 號判決可以參照。
從以上的判決意旨可知,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如果,因為沒有對方資料,那麼在109年9月並未超過十年時效,依然還在時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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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22-11-16 06:32:16
如果當事人在第九年或者第十年知道被侵權,那請求權失效時間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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