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公司的董事A因違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的決議,私下盜賣公司多筆土地及其他重要資產,於是X公司的董事會對A提出刑事告訴。
經檢察官起訴並歷經4年後,A在二審被判處有罪確定。X公司收到A的有罪確定判決之後,接著開始對A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沒想到竟然在第一審民事法院就拒絕接受A董事的主張,以「請求權的時效已經消滅」為理由駁回訴訟。
實務上最常發生的爭議就是當事人先提出刑事訴訟的告訴,然而刑事訴訟的進行有時冗長又緩慢,加上當事人沒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往往在得到有罪確定判決的時候,很可能都已經超過了侵權行為請求權的2年時效[1]。而這些當事人之所以如此,他們的理由是認為如果不等到刑事法院最後做出刑事有罪的確定判決,又如何能知道他人的行為是侵權行為?有關於這一點,就是當事人的誤會。
民事與刑事各自獨立,雖然在訴訟上基於舉證及調查證據的便利,往往會互相參考,但見解不一定會一致。
例如:實務上最常見的情形就是刑事通姦罪無罪,但民事配偶權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請求卻成立。
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實務見解一致認為以請求權人實際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的時候開始計算,而不是以知道賠償義務人被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的時候才開始計算[2]。
換句話說,請求權人如果已實際知道有損害發生及賠償義務人有侵權行為時,請求權時效便已開始計算。不必等賠償義務人坦承該侵權行為,也不是以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為準。
至於賠償義務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否認或抗辯,或法院依職權所調查的證據,只是供法院判刑論罪的參考資料,並不影響請求權人原本就知道的事實[3]。
案例中的X公司,一開始便知道A有掏空公司資產的侵權行為事實,然而一直等到刑事判決確定之後才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因為已超過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規定[4]的2年時效,屬於事實及法律上的錯誤,所以民事法院駁回X公司的請求合理。而X公司的救濟方式是「上訴」;但如果該駁回的判決已經確定,因為該判決已經有既判力,則同一事實便不可以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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