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法律具有保護每個人不受他人侵害的功能,因此民法發展出「侵權責任」的概念來保護每個人,在私人權益被侵害時,可以向有故意或過失的加害人請求賠償[1]。也就是說,民法上的侵權責任原則上是一種「過失責任」,請求賠償時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才能得到賠償。
與民法不同的是,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為了保障一般消費者[2]的權益[3],特別要求企業經營者[4](簡稱「業者」)須提供安全的商品與服務。若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夠安全而侵害了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時,業者須對消費者依消保法負擔侵權責任[5],賠償消費者的損失。而且,除了商品或服務本身以外,業者在提供服務時,對於購買商品的空間和附屬設施,也要確保安全性[6],如果沒有符合安全性,也要賠償消費者的損害。
由於消費者相較於業者,容易處於經濟上弱勢或資訊不對稱地位,為了平衡兩方在訴訟上的地位,消保法下的侵權責任是一種對消費者更為有利的「無過失責任」。換句話說,只要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導致損害,即便消費者無法證明業者具有故意或過失,業者仍應該對消費者的損害負責。
所以如果店家與園區沒有保持地面乾燥,提供不安全的消費環境使前來消費的消費者跌倒受傷,店家與園區理論上須同時負擔民法與消保法的侵權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失。只是由於消保法下的侵權責任是對消費者較為有利的「無過失責任」,所以實務上,除了民法的侵權責任外,消費者多會更著重於用消保法的侵權責任來請求業者賠償。
人們常與他人簽契約,例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等。簽約的一方若違反契約約定的內容,依法需負擔違約的賠償責任。
一旦消費者買票進入遊樂園,代表消費者與園區成立了遊樂園服務契約,園區既然在銷售予顧客「使用遊樂設施及周邊商品」的服務,自然有明確的責任要提供給顧客安全的消費環境。
如果園區提供了不安全的遊樂設施或環境,例如因為遊樂園地板濕滑,園區也未採相當的防範措施,而導致消費者跌倒受傷,園區就可能違反了遊樂園服務契約的內容,除了有侵權責任外,這時還須負擔民法的契約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消費者可以主張店家與園區須負侵權責任,在跌倒後2年內[7]請求「醫療費用[8]」、「未來數月不能工作的薪水損失[9]」及「補償精神痛苦的慰撫金」等的賠償[10]。
除了侵權責任外,消費者也可以主張園區違約的契約責任。此處契約責任的賠償金額及請求時間皆與上述的侵權責任相同[11],不再重覆。
如果因為店家與園區未提供安全場館,導致消費者受傷,侵害消費者的權益時,店家與園區都可能對消費者負有侵權責任,須賠償顧客的損失。一般而言,園區及店家須負擔消保法上的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不論業者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只要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業者都應該負賠償責任。
至於收費的園區因與顧客之間另成立遊樂園服務契約,所以園區有明確的責任要提供給顧客安全的消費環境。不過,雖然理論上園區有契約責任,但是主張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通常對消費者更簡便有利,因此在此處另外區別契約責任,雖然有學術上的討論價值等,對消費者的求償似乎沒有太大實益。總之,作者還是建議消費者主要依消保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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