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可以隨意進出的商店或收費入園的遊樂園,因為場館不安全而跌倒受傷,店家或園區各需負擔什麼法律責任?

刊登:2019-11-22・最後更新:2022-12-19
本文

一、店家與園區都可能會有侵權責任(見圖1)

圖1 在商店、遊樂園,因為場地不安全而受傷,該怎麼求償?||資料來源:黃蓮瑛、蟻安哲 / 繪圖:Yen
圖1 在商店、遊樂園,因為場地不安全而受傷,該怎麼求償?
資料來源:黃蓮瑛、蟻安哲 / 繪圖:Yen

(一)民法侵權責任

由於法律具有保護每個人不受他人侵害的功能,因此民法發展出「侵權責任」的概念來保護每個人,在私人權益被侵害時,可以向有故意或過失的加害人請求賠償[1]。也就是說,民法上的侵權責任原則上是一種「過失責任」,請求賠償時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才能得到賠償。

(二)消費者保護法侵權責任

與民法不同的是,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為了保障一般消費者[2]的權益[3],特別要求企業經營者[4](簡稱「業者」)須提供安全的商品與服務。若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夠安全而侵害了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時,業者須對消費者依消保法負擔侵權責任[5],賠償消費者的損失。而且,除了商品或服務本身以外,業者在提供服務時,對於購買商品的空間和附屬設施,也要確保安全性[6],如果沒有符合安全性,也要賠償消費者的損害。

由於消費者相較於業者,容易處於經濟上弱勢或資訊不對稱地位,為了平衡兩方在訴訟上的地位,消保法下的侵權責任是一種對消費者更為有利的「無過失責任」。換句話說,只要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導致損害,即便消費者無法證明業者具有故意或過失,業者仍應該對消費者的損害負責。

(三)小結

所以如果店家與園區沒有保持地面乾燥,提供不安全的消費環境使前來消費的消費者跌倒受傷,店家與園區理論上須同時負擔民法與消保法的侵權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失。只是由於消保法下的侵權責任是對消費者較為有利的「無過失責任」,所以實務上,除了民法的侵權責任外,消費者多會更著重於用消保法的侵權責任來請求業者賠償。

二、除了侵權責任外,園區還可能有民法的契約責任

人們常與他人簽契約,例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等。簽約的一方若違反契約約定的內容,依法需負擔違約的賠償責任。

一旦消費者買票進入遊樂園,代表消費者與園區成立了遊樂園服務契約,園區既然在銷售予顧客「使用遊樂設施及周邊商品」的服務,自然有明確的責任要提供給顧客安全的消費環境。

如果園區提供了不安全的遊樂設施或環境,例如因為遊樂園地板濕滑,園區也未採相當的防範措施,而導致消費者跌倒受傷,園區就可能違反了遊樂園服務契約的內容,除了有侵權責任外,這時還須負擔民法的契約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三、消費者可以怎麼做?

(一)依照民法與消保法的侵權責任向店家與園區請求賠償

消費者可以主張店家與園區須負侵權責任,在跌倒後2年內[7]請求「醫療費用[8]」、「未來數月不能工作的薪水損失[9]」及「補償精神痛苦的慰撫金」等的賠償[10]

(二)另外依照民法契約責任向園區請求賠償

除了侵權責任外,消費者也可以主張園區違約的契約責任。此處契約責任的賠償金額及請求時間皆與上述的侵權責任相同[11],不再重覆。

四、結語

如果因為店家與園區未提供安全場館,導致消費者受傷,侵害消費者的權益時,店家與園區都可能對消費者負有侵權責任,須賠償顧客的損失。一般而言,園區及店家須負擔消保法上的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不論業者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只要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業者都應該負賠償責任。

至於收費的園區因與顧客之間另成立遊樂園服務契約,所以園區有明確的責任要提供給顧客安全的消費環境。不過,雖然理論上園區有契約責任,但是主張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通常對消費者更簡便有利,因此在此處另外區別契約責任,雖然有學術上的討論價值等,對消費者的求償似乎沒有太大實益。總之,作者還是建議消費者主要依消保法請求賠償!

註腳

  1.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款:「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3.   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第1項:「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4.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5.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I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II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III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6.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字第0920000371號(2003/3/20):「依消保法第七條之立法意旨觀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服務時,對於購買商品之空間與附屬設施仍應確保其安全性。」
  7.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相關判決請參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按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只要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並因而致消費者發生損害時,企業經營者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以契約之存在為前提,故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應屬於侵權行為之特別規定,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規定。」
  8.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9.   同前註。
  10.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相關判決請參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消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消費者保護法就商品責任之損害賠償方法與範圍,除同法第51條之懲罰性賠償金外,並無其他特別規定,自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第2項規定,適用前開民法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
  11.   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註7)、民法第193條第1項(註8、9)、民法第195條第1項(註10)。
    民法第227條之1:「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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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3186(一般會員) 2020-04-23 17:00:03
請問因營業場所階梯破損踩空摔傷。法官會引用消費者保護法嗎。因為消費者對因果關係難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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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0-09-21 01:56:36
這個就要看具體的個案事實是什麼,然後建議找律師評估看看再決定是否對營業場所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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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9917(一般會員) 2022-01-03 06:52:26
請問因訂位的露營區為山坡往外推設置的露營場地,柵欄高度只有約60-70cm,導致帳篷因風吹起,我無法抓到後方欄杆重心不穩往山坡摔落,請問可以提告嗎?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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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一般會員) 2022-06-26 16:15:17
賣場過失傷害可以同時求償民法與消保法嗎?
賠償會是同一筆還是個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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