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小姐過馬路時違規穿越分隔島,無照駕駛的A先生沒注意到而撞到B,導致B小姐嚴重受傷。因為A先生有向C保險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以B小姐就向C保險公司請求理賠,C保險公司審核後認為有理由,因此理賠B小姐新臺幣(下同)72萬元。
理賠後,C保險公司認為A先生無照駕駛,而且A先生在發生車禍時明顯有過失,因此在理賠B小姐後,反過來向A先生請求理賠的金額72萬元[1]。
A先生覺得很奇怪,投保強制險、繳保費,不就是車禍時保險公司會出來理賠嗎?C保險公司還可以就理賠的金額,向他求償嗎?C保險公司主張的「代位求償」究竟是什麼?況且,B小姐也是違規過馬路,如果要他負全部的責任,感覺也不公平。
註腳
在保險法以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都有代位求償的概念,分別規定於保險法第53條[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3條[2]、第29條[3]以及第42條[4]。
保險法中的代位求償,是指被害人原本應該要向加害人求償,但加害人可能沒有足夠的金錢來賠償,此時,被害人如果有投保保險,就可以先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不過,因為最終要負責任的是加害人,所以保險公司在理賠之後,就可以代替「被害人(被保險人)」向「加害人(第三人)」請求賠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在第33條有與一般保險法相同的代位求償規定;此外,為了保護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還在第29條及第42條定有特殊的代位規定,礙於篇幅,以下本文只介紹第29條[5]。
第29條規定是一般保險契約會列為除外條款的情況,也就是因為這些行為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不會理賠,例如:酒駕、吸毒、無照駕駛、故意行為等,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在這種情況下還是會理賠,理由就是為了要保障可憐的被害人,讓他們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獲得理賠。不過,既然是被保險人酒駕、毒駕、無照駕駛、故意行為等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因此保險公司(保險人)在理賠完之後,可以代位「被害人(請求權人)」向「加害人(被保險人)」請求已理賠的金額。但如果只是一般的車禍過失行為,而不是酒駕、毒駕、無照駕駛、故意行為等情況,且也沒有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需要負責時(此部分為第33條代位求償的規定),則保險公司就不能夠再向被保險人求償。
不過,在車禍的案件中,多數情況是雙方都有過失,在加害人有錯,被害人也有錯的情形下,加害人的賠償責任可以減輕嗎?會因為這時候是保險公司出面代位求償,不是被害人請求,而有不同嗎?
所謂「與有過失」是指如果被害人對於事故的發生或損害的擴大也有過失,不應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以免對於加害人過於嚴苛[6],相關規定在民法第217條[7]。在車禍的案件中,多數情況都是雙方均有過失,所以被害人只可以依照加害人過失的比例請求賠償,也就是加害人可以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減輕賠償的責任。
但是在代位求償的情況下,向加害人求償的是保險公司,而不是被害人,此時加害人還能夠減輕賠償責任嗎?答案是可以。因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本質上是行使保險代位權,也就是說保險人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是因為受害人把他對於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移轉」給保險人。換言之,「被害人因車禍事件對加害人行使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保險人對於加害人的代位求償權」,兩個債權的內容是相同的(法律上會說具有同一性)。因此,保險人代位行使請求權時,加害人自然也可以主張適用民法第217條[8],減輕賠償責任。
案例中A先生無照駕駛,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9],所以C保險公司理賠B小姐後,可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向A先生請求已經理賠的72萬元;但B小姐穿越馬路未走人行專用道,也有相當程度的過失,所以面對C保險公司請求時,A先生還是可以主張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的規定,減輕賠償責任,依A、B雙方對交通事故發生原因的比例負責即可(例如:A、B各負50%的過失比例,則C保險公司只可以向A請求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