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學生及他的家庭,可能會因為一場意外事故造成龐大的經濟負擔,或因為突來的疾病而中斷學業,因此過去政府就已經依據法律的授權頒訂辦法,實施學生團體保險政策(下稱:學保)[1]。
但過去的學保制度依照相關辦法,是招標委託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的架構下運作[2]。因為承保條件比較寬鬆,理賠率又高,造成保費收入不足以支付理賠金額,民間保險公司承接辦理的意願低落;再加上各級學校散落在不同縣市,保險公司也因此需要比較多的服務據點,才能夠滿足服務需求與理賠事宜,因此有能力承作的保險公司並不多[3]。為了改善這些問題,我國透過制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下稱:專法)來強化學保的功能,這部法律已經在2020年8月1日施行[4],幾個主要的規定說明如下:
政策性保險是指政府基於實踐政策目的,所以用法令規定強制特定範圍的人民投保,並且規定保險公司在一定條件下不可以拒保,再透過鼓勵民間保險公司承接或是由政府設置專門機構來經營。而學保就是藉由制定專法,強制高中以下的學生及幼兒都必須參加[5],雖然有強制性,還是屬於公辦民營的政策性保險[6],而不像健保是完全由政府經營的社會保險[7]。
另外,專法將學保費用區分為「保險費[8]」及「行政作業事務費[9]」兩種,保險費存到專戶給付理賠損失,不夠的話由政府編列預算填補,保險公司不負擔盈虧責任,只收取行政作業事務費[10]。從中也可以看到政策性保險「無盈無虧」的特色,試圖調節過去保險公司保費收入不足以支付理賠金額等,在執行上曾經面臨的困境。
專法規定學生及幼兒都必須要參加學保[11],希望減輕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的負擔,因此主要的給付項目就有身故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能保險金、生活補助保險金、集體中毒保險金[12]。不過,就算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學生如果因為犯罪、施用毒品等行為,導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等,保險公司不需要理賠[13]。
值得注意的是,學保屬於政策性保險,原則上只要是辦理註冊取得學籍並繳交保險費的學生,即使在投保當時已經罹患疾病,仍然屬於保險給付的範圍[14]。
除了所有學生都可以申請的保險給付項目,為了能夠妥善照顧比較弱勢的低收入戶、重度身心障礙者或他們的子女、原住民、就讀偏遠地區學校及離島地區的學生[15],除了可以享有前面提到的保險給付外,面臨重大手術時(例如重要器官移植、切除、癌症手術等),也可以用醫療院所開立的醫療費用收據,向保險公司專案申請補助手術費用[16]。
專法藉由強化保險費擬定、分配給付責任與範圍、減少各項給付項目內容與給付金額的理賠糾紛,並為了力求程序公開透明的目標,設立保險費審議會,並遴派具備精算、財務、保險、法律及醫學背景的專業人士,以及邀集家長、學生與機關代表參與,確保學生及其家長的權益[17]。
過去並沒有明訂學保理賠爭議的處理機制,為了避免影響學生的權益,專法規定藉由委託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的爭議處理機構辦理調處事宜[18],也就是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9]。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