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向X保險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B則向Y保險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一日,A、B開車相撞,導致兩人都受傷,但A只能向Y保險公司申請理賠,B只能向X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不能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這是為什麼呢?
A向X保險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A開車載朋友C兜風,卻不小心撞上電線桿,兩人都身受重傷,但只有C能夠向X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付保費的A卻無法請求,這又是為什麼呢?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所以要求車輛所有人都需要投保,目的是要保障因為交通事故而受傷或死亡的受害人[1],不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的地方在於理賠對象是「乘客」或是「車外第三人」的傷亡[2],如果是被保險人(也就是案例中的駕駛)自己因交通事故所導致的受傷,不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範圍內。
此部分是因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屬於「責任保險」,要移轉給保險公司的風險為「責任風險」[3],也就是被保險人保的是,「把要對別人負的賠償責任轉給保險公司」,而非被保險人自身的損失。因此,只有「乘客」或是「車外第三人」,或是他們的遺屬(在受害人死亡的情況下),才能夠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4]。
但有個例外情況,如果被保險人已經先賠償給受害人,則在法律規定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的金額、範圍內,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例如被保險人已經賠了受害人的醫療費用[5],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但如果被保險人先賠的是受害人車子的維修費,因為強制險沒有包括維修費,保險公司依法就不用付這筆錢給被保險人(駕駛)。
不過例外中還有一個例外,就是如果請求權人(受害者、遺屬)跟被保險人約定「保險給付不扣除賠償金額」,則被保險人理賠後,就不能夠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6]。
上面有提到,強制險原則上不是賠給被保險人,所以當發生車禍時,應該要向對方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而非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也就是所謂的交叉理賠。
在案例一中,B對於A來說,是「車外第三人」,所以B可以向X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但是,A自己是駕駛(X保險公司的「被保險人」),既不是「乘客」,也不是「車外第三人」,所以無法向X保險公司請求理賠。而相對來說B也是相同的情況,不能向自己投保的Y保險公司請求理賠,反而是A可以向Y保險公司請求。也就產生了A、B投保強制險,保險公司卻賠給對方的交叉理賠情形。
在案例二中,C對於A來說屬於「乘客」,所以C可以向A的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但是,如同案例一,A既不是「乘客」,也不是「車外第三人」,所以反而無法向自己投保的X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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