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員工B某天下班後開著印有公司商標的公司車去吃飯還喝了幾杯啤酒。喝完後,又開著公司車回家,但途中撞到開車的C,造成C受輕傷、車也受損。
請問A公司是否需要跟B一起對C負責?
我們比較能夠理解B酒駕肇事撞傷C、撞壞C的車,必須承擔酒駕、過失傷害的刑責[1],並負擔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2];可能也有聽過例如員工工作中開車撞傷用路人,公司要負連帶賠償責任[3]。但如果已經是下班後,員工B開著A公司的車肇事,A公司也要賠償嗎?
B員工下班駕駛A公司的車撞C,A公司到底要不要賠,要先依照民法第188條[4]的規定檢視以下條件,如果有符合,A公司就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A公司車的外觀上是否有明顯的公司商標或標誌,可讓第三人知道B員工是為公司服勞務而受公司監督[5](例如:公車業者的公車、台電公務車等)。因為從外觀看來,大家通常會認為開著印有A公司商標車的B,就是正在做公司的工作,出了事,A公司也會被認為要連帶負責。
在第三人觀察下,可認為該員工正在做與工作有關的行為(法律上稱為「執行職務」)。如果B員工是使用公司車工作,工作完後順便開車下班,實務有認為往返洽公與住家間也算是執行職務的行為[6],此時B撞C,A公司也要連帶賠償。
目前看來A公司必須跟員工B一起負責賠償,不過A公司還有一個免責的可能:A公司關於監督B執行職務,在當時已盡相當注意,或縱使盡了相當注意,也無法避免損害發生時,A公司才不用負賠償之責[7]。(例如:落實監督嚴禁外場司機在出車前飲酒並進行酒測等,再由法院判斷公司能不能因此免責)。
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只有單純制定辦法、規則、規章等,而沒有嚴格執行並要求員工,仍會被認為沒有盡監督之責[8]。如:公司知道平時員工有抽菸習慣,卻只貼告示嚴禁抽菸,且公司也未督導員工禁煙或設煙霧感應器,當員工亂丟菸蒂導致火災時,就算是未盡監督義務[9]。
依照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10],A公司幫B員工賠償給被害人C後,A公司仍可以再轉向B員工,請求B賠償付給C的車損及醫藥費等金額。因為A公司只是先幫B員工代為給付,撞傷C、撞壞C車的人是B,最終責任歸屬還是會回到B員工身上。
因為公司是靠員工執行工作內容,才能創造產值並且擴大公司的交易範圍,所以公司就自己的員工因為工作對其他人的損害,當然要一起負責才公平,也就是公司應該承擔部分交易過程所產生的危險,不應該將風險全部都由受雇人(員工)承擔。再加上員工通常是經濟上弱勢,為了保障被害人,因此法律上會要求雇主一起負責[11]。
現在法院多半為了保護受害者,都會將員工執行業務的範圍定義解釋得很寬鬆,本件A公司可能必須跟員工B一起對C負賠償責任。所以,公司如果想要免責,不僅要訂定管理辦法,平時還是要好好督導員工、落實管理辦法的執行,並且做成紀錄或存檔,以免無法舉證,最後還是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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