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愛登山的A、B、C三人相約挑戰單攻玉山主峰,由A擔任領隊申請並取得玉山國家公園入園許可,同時也替自己及另外二人投保了一般的「旅遊平安保險」。A、B、C三人登頂後,B在下山途中因意外失足受傷,後來雖經直升機吊掛救援而平安獲救,但花蓮縣政府卻以A、B、C未投保「登山綜合保險」為由開罰。請問:花蓮縣政府的裁罰有無理由?
目前有關登山活動的規定,在中央有教育部訂定的「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其中第5點要求登山者應該投保適當的保險[1],不過這個規定只是「行政指導」[2],並不具有強制效力。所以若未投保,不會因為此規定而受處罰。
至於在地方政府方面,則分別有花蓮縣、南投縣、苗栗縣、臺中市、屏東縣等共計5個縣市訂有「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這些自治條例都規定登山活動涉及經公告的特定山域時,必須由領隊帶領,並且強制領隊要為自己及隊員投保「登山綜合保險」,而且最低保險金額也要符合縣市政府公告的標準。
因為目前各縣市訂定的「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是要求「領隊」必須為自己及隊員投保登山綜合保險,因此當山友未依規定投保登山綜合保險時,只有「領隊」會面臨行政罰鍰,「隊員」尚無相關罰則。
至於如果是只有一人前往登山的「獨攀」行程,則因為該獨攀者本身也同時具有領隊的身分,因此如果沒有投保,實務上認為這種情形依法仍可以裁處罰鍰[3]。
有關各縣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的詳細規範,請讀者可以直接參閱以下表1的整理:
身故:100萬 醫療:10萬 救援:一般管制山域30萬;特殊管制山域50萬[4]
身故:100萬 醫療:10萬 救援:50萬[7]
身故:100萬 醫療:10萬 救援:依個別山域,分別為30萬或50萬[8]
身故:100萬 醫療:10萬 救援:一般管制山域20萬;特殊管制山域10萬[9]
玉山主峰步道屬於花蓮縣政府公告的特殊管制山域,依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應由領隊為自己及隊員辦理「登山綜合保險」。本案中,領隊A雖然有為自己及B、C投保一般的「旅遊平安保險」,不過因為旅遊平安保險的保障項目與登山綜合保險有別,因此A仍然違反了上述規定。這時花蓮縣政府可依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裁處領隊A新臺幣1萬~5萬元罰鍰。不過,因為B、C二人並非領隊,因此花蓮縣政府不能對B及C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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