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家標錯價,下單到底成不成立?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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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是人們現今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也帶來更多不同的消費紛爭,舉例來說,在網路上看到相機只要888元,便一次買了10台,但事後賣家卻說是標錯價,因此訂單不成立,賣家可以這麼主張嗎?

本篇要來討論的,正是「網路交易」標錯價該如何處理的問題,我們來看看法律怎麼說。

一、契約成立要件

關鍵點在於相機的買賣契約何時成立?如果認為買家下單的那一刻契約已成立,賣家就應該要出貨,反之亦然。不過契約成立時點,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1]」民法學對於契約雙方之間的意思溝通,區分為,要約跟承諾[2],例如在買賣契約,A問對方要不要買/賣?B接著回答說好呀我賣/買了,A的詢問就是要約,B的回答就是承諾。要約與承諾是契約成立的要件,二者兼備時就是「意思表示一致」,契約成立。

二、要約的引誘

你可能會覺得,依照前述標準,賣家在網頁上商品的標價是要約,而買家的下單是承諾,契約因此成立,賣家就是要出貨,有什麼好吵的?

但締結契約的過程千變萬化,賣家的行銷方式推陳出新,賣家的行為不一定都可認為有要受到要約拘束的意思[3],為了處理這個問題,民法學在要約的前階段,還有要約的引誘這個概念,指賣家行為只是為了吸引買家提出要約,例如拍賣網上的商品刊登[4]

舉例來說,計程車隨機開在路上而乘客招手,但會過敏的司機看到乘客帶著狗於是拒載是沒問題的,因為計程車在路上行駛屬於要約的引誘,是吸引乘客提出要約的方式,本身不算要約,因此乘客的招手就不算承諾,契約未成立,司機就沒有履行的問題。行駛本身不是要約,乘客招手才是,所以司機可以決定是否為承諾。綜上所述,此爭議在於判斷賣家網頁上的標價,屬於要約還是要約的引誘,而這仍須視個案具體情形為何才能判斷。

三、意思表示錯誤

如果商品標價被認為是要約,賣家就一定要出貨嗎?賣家心中相機想賣8,880元但誤打成888元,是外在行為與內在意思不一致,構成意思表示錯誤,依據民法第88條[5]第1項表示意思的人有撤銷權,但考量到買家權益,此時是否准許賣家撤銷意思表示進而使要約及契約失效,實務[6]認為要綜合考量,例如視允許賣家撤銷是否會害及一般交易安全、買家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及其主觀心態(是否明知標錯價而惡意下單)。

四、標錯價不代表賣家一定要負責

為解決各種網路消費紛爭,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7]制定了「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最初2010年公布的條文,賦予賣家在契約成立後2日內附正當理由就能夠拒絕買家下單的權利,反而衍生更多爭議,故2016年修正規定[8]:「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要求賣家不得任意以標價錯誤而不履行「已成立」的契約,若違反得處罰鍰[9]

你可能會想,如此一來標錯價應一律由賣家負責、下單後一定要出貨了吧?不不不,還記得契約成立的前提是該網路標價屬於「要約」而非只是「要約的引誘」嗎?因此,法院仍有空間個案判斷標價的性質是要約還是要約的引誘,審酌因素包括網站上有無標語如「店家保留訂單接受與否權利」、「是否出貨仍會受到實際商品數量、商家成本變動之影響」等。有認定賣家標價已經是要約,買家下單是承諾,所以賣家必須負責[10];也有認定賣家標價只是要約的引誘,買家下單才是要約,賣家可以決定不承諾,所以契約沒成立當然也就不用出貨[11] 。

此外,若像上述案例,發現相機在網站上的標示價格顯低於一般行情,可推知是賣家誤植標價卻強行下單數台的情形,也有可能被認為是買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12],不能要求賣家出貨喔!

註腳

  1.   民法第153條第1項。
  2.   臺灣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61號民事判決
  3.   民法第154條:「
    I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II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4.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簡字第120號民事小額判決
  5.   民法第88條
  6.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5號民事判決
  7.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8.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9.   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第17條
  10.   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65號民事判決:「查原判決依原審卷內相關訴訟資料,本於職權認定:『被告(即上訴人)於系爭網頁上就系爭商品所刊登之促銷優惠活動之廣告內容,已附加系爭商品之照片,並明確標明系爭商品之名稱、規格、市價、售價、促銷折扣等資訊,……該廣告畫面自非僅為單純價目表之標示』、……『是揆諸前揭廣告之內容及上開規定,前揭廣告訊息,業已符合「要約」之要件』、『原告依系爭網頁上所刊登之「要約」內容,向被告訂購系爭商品,已如前述,並未將被告所刊登系爭商品之廣告內容為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原告所為之上開訂購行為,應係對於被告之要約所為之『承諾』,是系爭契約即為成立』……因認兩造間系爭商品買賣契約已經成立;……『被告亦未能舉證以證明,原告於訂購系爭商品前,確實對於被告在系爭網頁上之價格折扣誤植乙節有所認識』等語……,因而認本件被上訴人並無何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之情事……。」
  11.   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13號民事判決:「被上訴人主張於系爭網站標價出售商品之網頁內容均有記載:『若您下單後商品持續缺貨,我們聯繫您後做換色或直接做取消訂單的動作,請您知悉並諒解,謝謝!』『建議您先聯繫客服人員詢問是否有無現貨!』『作業難免疏忽,如商品價格有標錯,低於市價太多,標錯價低於市價1,000元以上,以YAHOO購物中心售價為依據,本公司保有取消訂單的權利」……等字句,且系爭網站於消費者下單後之回覆通知有『注意事項:店家保留訂單接受與否權利,若因交易條件有誤或有其他情形導致商店無法接受您的訂單,將以email發送無法出貨通知給您,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等字,……是以,被上訴人於系爭網站上張貼系爭商品,是喚起他人向自己要約為作用之意思通知,必須經被上訴人承諾後,契約始能成立,故被上訴人在YAHOO超級商城之張貼系爭商品性質為要約之引誘。……本件依前開所述,被上訴人在系爭網站上之刊登內容僅屬要約之引誘,而上訴人在其系爭網站下單購買係屬要約,被上訴人並未承諾,此時兩造尚未成立買賣契約,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履行契約並賠償價差,均無可採。」
  12.   民法第148條:「
    I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II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例如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21號民事宣示筆錄:「查系爭商品於108年4月正常售價SAMSUNGS10+ 6.4吋512G為38999元、APPLE IPhone XS Max 6.5吋265G為43999元,與原告下標時之價格均為7800,每支手機價差約達5倍,顯已非一般合理商業促銷,縱認係商家特別優惠活動,亦多會採取限量、限時或每人限購數量等方式為之,然觀諸原告下標時之網頁內容,並無特別標示系爭商品為出清促銷或特價拍賣,復未限制購買數量,則一般正常、理性消費者對於系爭商品標價均可能產生懷疑,如欲購買者,應當先以訊息或電子郵件聯絡賣家確認售價,以免衍生交易糾紛,何況原告下單5支手機,且均為高單價手機,然原告均捨此不為,即逕自下標,顯已有利用被告標價錯誤之僥倖心態,顯屬惡意以圖利自己,而有違誠實及信用方法,是原告請求被告依約履行,不符交易之公平正義,應屬權利濫用而不得主張其權利,則原告訴請被告交付系爭手機5支及差價43809元,要屬無據。」
LU0006971(一般會員) 2021-04-07 11:47:25
依經濟部108年6月4日經商字第10802413070號函說明,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旨在提醒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但無涉契約成立與否判斷問題,如何得出本文中下單契約即成立,賣家必須負擔標錯價的風險之結論。
供參:https://consumer.moeasmea.gov.tw/article-cpc-2364-9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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