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天在公園散步時,看到一隻馬爾濟斯犬孤單的在公園遊蕩,沒有戴項圈,身邊也沒有主人跟,A帶牠去動物醫院掃晶片後也沒有發現晶片,A怕狗狗自己在外遊蕩會受傷,因此就直接把狗狗抱回家照顧,並取名為小乖。
過了一個月,某天A在遛小乖時遇到鄰居B,B看到小乖很激動的跟A說這是他之前走丟的狗,要A把狗還他。A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小乖是B遺失的狗,所以拒絕了B。幾天後A卻收到警察局的通知,警察表示B對A提告侵占遺失物罪[1],要A到警局說明。A很驚慌,沒想到當初一片好意卻惹上官司,A要怎麼辦?
註腳
本文先從流浪動物的法律上地位切入討論:區分為有飼主和沒有飼主,而有不同的流程。其次,會接著說明實際撿到流浪動物時,如何判斷牠有沒有飼主,以及後續的處理方式。(見圖1)
流浪動物通常可能會有下列兩種情形:
儘管犬貓等動物在現代社會中被視為家庭成員,是許多人精神上的寄託,但依照現行法律和法院多數見解,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屬於「物」[2]。所以若撿別人不慎遺失的寵物,在法律上就如同撿到別人遺失的皮包一樣,應適用民法拾得遺失物的相關規定[3]:撿到遺失物的人如果知道是誰遺失的,要立刻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權領回物品的人;如果不知道是誰遺失的,就要向警察或自治機關報告,一併交出遺失物,讓警察、自治機關公告招領。對遺失物有受領權的人可以在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的6個月內,來認領遺失物,如果超過6個月,拾得遺失物的人就會取得物品的所有權。
撿到的流浪動物若不知道是誰遺失的,或無法通知原飼主,雖然法律規定撿到遺失物可以向警察報告,但因為警察機關不具有動物保護的專業知識與空間,人力也不足,所以就算民眾將流浪動物送交到警察機關,警察機關通常也會請民眾送到當地的動物收容處所[4],由他們進行後續的安置及招領程序,所以作者建議可以直接聯絡當地的動物收容處所[5]。
前面提到民法規定,遺失物的原所有權人在受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6個月內有去認領、取回遺失物的權利[6],但囿於籠位有限,動物收容處所通常不會等到6個月後沒人認領才開放民眾認養。依照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2項[7]規定,動物收容處所在無法辨識動物身分,或者可以辨識動物身分有通知原飼主領回,但原飼主在7天內沒有領回,就會開放給民眾認養[8]。
既然未滿民法規定的6個月就開放認養,所以民眾在認養動物時,動物收容處所通常都會要求民眾要簽立一份「動物歸還切結書[9]」,內容大概是如果6個月內原飼主持相關證明文件證明他是動物的所有人,認養人就必須將認養的動物歸還給原飼主。
如果後來需將動物歸還,認養人也可以依照民法無因管理[10]的規定,向原飼主請求這段期間為動物支出的醫療費及相關照護費[11]。但一般來說如果流浪動物沒有打晶片,原飼主較難提出證據證明這是他的寵物。
不管流浪的動物是原本有飼主嗣後遭到「棄養」,或是「自始就沒有飼主」,這些流浪動物都是屬於民法上的「無主物」,依照民法無主物先占[12]的規定,只要撿到的人是以「自己擁有這隻動物」的意思去占有牠,就可以取得這隻動物的所有權[13],成為飼主。所以如果想養,理論上可以直接帶回家養,不需要再依相關規定送到動物收容處所等待招領。
既然流浪動物有沒有飼主,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所以撿到流浪動物第一步要做的事,建議先帶去動物醫院確認是否能掃到晶片。
法律沒有規定以「晶片登記」作為動物所有權的認定依據,晶片登記只是主管機關用來敦促飼主履行照顧責任、找出棄養貓狗的飼主等管制方式,而不是拿來界定民法上所有權的歸屬[14]。因此晶片只是用來判斷動物所有權的方法之一,若這隻動物有打晶片,原則上可以推定動物的所有權是屬於晶片上登記的人;如果沒有,也不能直接斷定這隻動物就是沒有人養的,事實上很多人飼養犬貓多年都沒有幫牠們打晶片。
但晶片還是一種簡單快速推測流浪動物有沒有飼主的方法,所以建議先確認牠有沒有晶片,並分成以下幾種情形處理:
此時應和原飼主確認是否要繼續飼養這隻動物,如果原飼主明確表示不願意繼續飼養,法律上代表原飼主「拋棄」對這隻動物的所有權,一旦原飼主拋棄所有權,這隻動物就屬於民法上的「無主物」,想養就可以依照民法無主物先占的規定,直接取得這隻動物的所有權[15]。但建議和原飼主約時間去辦晶片轉讓事宜,萬一發生爭議才有更多證據證明自己是飼主。
此時這隻動物屬於民法上的「遺失物」,如果直接抱回家養,除了民法上會構成「無權占有」,原飼主可以請求返還[16],還可能涉犯刑法第337條[17]侵占遺失物!最保險的做法是直接聯絡當地動物收容處所,由動物收容處所通知原飼主7天內領回[18],若原飼主逾期未領回會公告開放認養,此時再去申請認養。
若擔心動物在收容所染病而想要將牠中途安置在自己家,建議先將動物拍照後放上公開的社群網站協尋飼主,因為實務上判斷是否成立刑法侵占遺失物罪,會看行為人主觀上有沒有將別人的東西據為己有的意圖,所以用公開找飼主來證明自己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避免涉犯侵占遺失物罪。
若撿到一隻沒有打晶片的動物,除非可以很確定這隻動物是沒有飼主的,否則為了避免後續法律糾紛,建議先推定是有人遺失的,然後依照前述民法遺失物的處理程序等待招領。如果想要在自家中途安置,也記得要將動物拍照後放上公開的社群網站協尋飼主,以證明沒有侵占的意圖。
本案A撿到小乖時有先帶牠去動物醫院掃晶片,因為沒有發現晶片A才帶回家自己養,並不是知道牠有飼主還執意據為己有,所以實務上較難證明A有不法所有的意圖,應不會成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其次,雖然B較難證明自己是小乖的所有人,但如果A願意將小乖交還給B,也可依民法無因管理的規定,向B請求這段期間為小乖支出的醫療費及相關照護費。
黃蓮瑛、林立群(2022),《撿到東西怎麼辦?送到警察局卻一直無人認領,東西會變誰的?——簡介遺失物取得所有權》。
饒菲(2022),《寵物醫療過失,可不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