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愛山林的A趁著丹大林道開放通行期間,走了一趟六順山、七彩湖,也幸運的在山徑旁看見2支美麗的臺灣水鹿鹿角。興奮不已的A於是決定將2支鹿角都帶下山,1支放在家中珍藏,另1支則賣給友人,同時A還在山上撿了不少毬果打算一併拿來布置房間、裝飾聖誕樹。請問,A以上行為可能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生活在山林中的臺灣水鹿的鹿角或是頭骨,是很多山友渴望在登山時能夠遇見、甚至撿拾回家的特殊紀念品。不過,無論是臺灣水鹿的鹿角或是骨頭,都是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所稱的「野生動物產製品」[2],而臺灣水鹿又是保育類野生動物[3],所以依照野保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一般人原則上是不能持有這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的[4]。
但是,目前針對單純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的行為,野保法並沒有訂定相關罰則,對於違法撿拾、持有鹿角的山友,主管機關至多只能依照野保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沒入」該臺灣水鹿的鹿角[5]。
反之,如果是撿拾、持有非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產製品,例如「山羌[6]」的角,則不會有違法疑慮,山羌的角也不會被沒入。
如果山友不只是單純撿拾、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而是有買賣或公開展示的行為時,則要留意更嚴重的法律責任,說明如下:
如果山友撿拾臺灣水鹿的鹿角後,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而進行買賣或基於買賣的意圖,而陳列、展示該鹿角,可能構成違反野保法第35條的犯罪[7],依同法第40條規定,將面臨6月~5年有期徒刑,而且還可能被併科罰金30萬~150萬元[8]。
至於不是基於販賣的意圖,而只是單純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的行為,野保法目前則只針對陳列或展示「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2類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產製品訂有罰則[9]。
而在臺灣山林中常出現的臺灣水鹿、長鬃山羊等動物,都被歸類在以上2類以外的「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因此非基於販賣意圖,僅單純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這類動物的角、骨頭等產製品,並不會面臨刑罰或行政罰鍰,主管機關至多只能依野保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沒入角、骨頭。
森林中掉落的樹枝、種子、果實屬於法律所說的森林副產物[10],即便是自然掉落,也不能任意撿拾,否則可能會構成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的竊取森林副產物罪,依法可處6月~5年的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0萬~600萬元[11]。因此,登山見到滿地美麗的毬果時,請靜靜欣賞就好,千萬別把它撿回家!
A把保育類野生動物臺灣水鹿的鹿角放在家中收藏,構成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的行為,雖然沒有相關罰則,但主管機關得依野保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沒入該鹿角。 A把另一支臺灣水鹿鹿角賣給友人的行為,則涉及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依野保法第40條規定可處6月~5年有期徒刑,還可能被併科30萬~150萬元的罰金。 至於A在森林中隨意撿拾毬果並帶回家中的行為,則會成立竊取森林副產物罪,依森林法第50條第1項可處6月~5年有期徒刑,併科30萬~600萬元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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