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買賣寵物,是否違法?(上)——寵物狗、貓篇

刊登:2019-12-27・最後更新:2022-11-18

案例

一、

小姐沒有為家中愛犬結紮,也沒有向主管機關申請繁殖,後來愛犬生了4隻小狗,A小姐自己只留下1隻,其他3隻則刊登拍賣網站販賣以賺取利潤;

二、

B先生在網路上刊登提供愛犬人士認領狗狗的廣告,卻向有意認領人收取認領費用;

上面這些行為是否違法?

本文

一、寵物狗貓的買賣、繁殖須申請許可領得營業證照

根據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第3條第1款及第5款[1]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換言之,除了狗和貓以外,鳥類、魚類、兩棲類、爬蟲類等脊椎動物都在該法所保護的範圍內[2]

(一)可以自行繁殖、買賣寵物狗、貓嗎?(見圖1)

圖1 飼養的愛犬生了小狗,可以上網賣掉嗎?||資料來源:余青慧 / 繪圖:Yen
圖1 飼養的愛犬生了小狗,可以上網賣掉嗎?
資料來源:余青慧 / 繪圖:Yen


除了一般的動物保護,為了避免飼養不當或任意棄置的問題,關於特定寵物,也就是犬和貓(規定在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2條[3])的繁殖、販賣,在動保法第22條第1項規定[4]:「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三年為限。」因此,如果想要從事特定寵物的繁殖、買賣或寄養,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並取得執照,否則是違法的。違反的話,依照同法第25條之2[5],除了可以科處行為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外,還可以將該特定寵物沒入。

此外,為防止棄養和買賣,依照動保法第22條第3項[6]規定,業者以外的一般飼主,除非已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否則原則上是不可以再自行繁殖特定寵物的,如果違反,將會被依同法第27條第8款[7]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因此,飼主沒有為特定寵物辦理絕育(結紮),也沒有向主管機關申報繁殖,已經構成違法;如果繁殖出來的寵物又不是留下來自己飼養或免費送給別人認養,反而是標示售價加以販賣,實在很難認為飼主沒有賺取利潤的意圖,所以還是可能會被依同法第25條之2加以處罰。

(二)案例一的A小姐及案例二的B先生的行為是否違法?

案例一中的A小姐雖然沒有經營實體店面,但未經申請許可取得營業證照,又違反飼主為寵物絕育的義務,將違法繁殖出來的狗放在網路上販賣以獲取利潤,違反動保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至於案例二中的B先生,雖然名義上說是認領,卻向認領人收取認領費用,如果收取的費用並非只是補貼施打疫苗或晶片植入等費用,可以認為實際上還是有對價關係的話,也是一種變相的買賣,仍然是違法的行為。

二、結論

總結來說,寵物狗、貓的繁殖和買賣,必須申請許可並領得營業證照的業者才可以從事(實體店面應懸掛許可證,網路販售則應公告許可證號[8]),一般民眾自行繁殖、買賣是違法的。
 

註腳

  1.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2.   本篇(上)先介紹關於寵物狗、貓的買賣、繁殖規定,(下)說明野生動物飼養、繁殖和買賣規定。
  3.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2條:「適用本辦法之特定寵物種類為犬、貓。」
  4.   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三年為限。」
  5.   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2:「
    I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II前二條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前項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6.   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3項:「第一項業者以外之特定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但飼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並在寵物出生後依第十九條規定,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
  7.   動物保護法第27條第8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八、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為寵物絕育且未申報及提出繁殖管理說明,或未申報繁殖需求而繁殖寵物。」
  8.   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2第3項:「前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延伸閱讀

余青慧(2019),《網路買賣寵物,是否違法?(下)——野生動物篇》。

person
person
吳啊玉(一般會員) 2023-11-28 17:41:39
我買到 私自繁殖都問題貓 如果走法律程序舉報


請問我買方 會有什麼樣的問題
person
余青慧(認證法律人) 2023-11-29 15:08:59
依據動保法第25條之2第2項規定,行為人所飼養的動物、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主管機關得沒入之;反之,如果動物已經移轉給買受人的話,主管機關似無對買受人持有中的動物沒入的法律依據。
主管機關對檢舉人的資訊固然負有保密義務,惟應留意的是,被檢舉的行為人,仍有可能經由主管機關稽查所憑的證據(例如買賣合約)推知檢舉人的身份。
網站採用CC授權,內容歡迎轉載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