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先生將自己繁殖的鸚鵡在社群網站上「交流」,C的行為是否違法?
除了犬、貓等常見的寵物以外[1],如果要飼養、繁殖或買賣野生動物[2],則要看野生動物保育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第4條[3],野生動物可分為保育類[4]和一般類。依同法第16條第1項[5],保育類野生動物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買賣、飼養、繁殖;以及同法第55條[6]:「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因此,能否飼養、繁殖,甚至買賣野生動物?除了辨明野生動物的種類是一般類或保育類以外,還要區分該野生動物究竟是野外自然環境生存還是人工飼養繁殖出來的,可分成以下4類:
如果在野外自然環境發現野生動物請不要干涉,如果發現牠有受傷等需要協助的情形,應該儘速通報主管機關、警察局、消防隊或動物收容中心處理,不可以自己撿回家飼養,剝奪牠在野外活動的自由,否則就可能會違反野保法第16條及第18條第1項[7]。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即使只是徒手捕捉或撿拾也算獵捕,會被科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8]。其次,雖然不是自己捕捉,也不是經由買賣取得(可能是別人送的,或幫別人飼養),但飼養這類保育類野生動物,還是可能構成對牠的騷擾,會被科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9];即使未達到騷擾的程度,如果沒有向主管機關登記就飼養,也會被科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10]。
如果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則是違反第35條第1項[11]規定,可能被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可以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12]。所以一般人不能飼養、繁殖和販賣野外自然環境生存的保育類野生動物。
又可分以下2種:
經指定公告的物種,除了已經依照野保法第31條[13]向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得繼續飼養以外,一般民眾不可以飼養;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也不得再行繁殖。
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除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外,一般民眾不得進出口[14];在公開場所陳列展示或買賣也需要依同法第35條第1項[15]規定申請主管機關同意。所以這類保育類野生動物,雖然是人工繁殖出來的,仍然受到野保法的保護與規範,必須先申請許可並有合法營業登記之繁殖場才能從事人工飼養、繁殖及進出口、買賣等[16]。
如果有合法的取得來源與證明,例如國外或國內人工繁殖出來的後代,一般人也可以飼養、繁殖和買賣。
雖是一般類的野生動物,但依野保法第17條第1項[17]規定,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都是不能任意獵捕的,如在野外拾獲,應交給主管機關、警察局、消防隊或動物收容中心處理,否則會被依照同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18]。但因為目前野保法第36條只針對以營利為目的、沒有申請許可取得合法營業登記,就從事飼養、繁殖和買賣野生動物的人加以處罰,所以一般人如果因為購買或受贈而取得一般類野生動物,出於觀賞、收藏的目的,而去飼養和繁殖,則沒有處罰規定,雖然野保法並不鼓勵這樣的行為,但管理上卻可能出現法律漏洞。
如果是透過合法管道取得,例如從國外合法輸入或是國內外合法養殖場繁殖等,一般民眾都可以飼養和繁殖。
簡單來說,野保法主要規範野外自然環境生存的野生動物,所以不管是一般類或保育類都適用;至於人工飼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只有屬於第55條公告的保育類野生動物才納入野保法的保護與規範,原則上不能人工飼養和繁殖。
另外應注意的是,即使是可以人工飼養和繁殖的野生動物,仍應遵循其他法規範的管制,例如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19]以及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20]規定飼主管領動物的方式與環境等,而且非經主管機關的同意,不得釋放[21]。
案例裡面C先生的鸚鵡雖然是自己繁殖而非野外捕抓,但因為鸚鵡的種類繁多,所以不能一概而論。舉例來說,同樣是金剛鸚鵡,如果C先生的是大綠金剛鸚鵡,因為牠是屬於野保法第55條公告的種類,是不可以私人繁殖和買賣的,否則就違反了同法第36條第1項,主管機關可以依據第49條第1項第6款科處C先生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是如果C先生的是藍黃金剛鸚鵡或綠翅金剛鸚鵡(市面上比較常見的金剛鸚鵡),雖然牠們也是保育類野生動物,但不屬於野保法第55條公告的種類,一般人飼養、繁殖和買賣這些經人工飼養繁殖出來的後代,就沒有野保法的限制了。C先生在網路上稱「交流」,但實質上是「出售」的話,有前述規定的限制。建議買賣前應先加以查證確認,以免觸法。
總結來說,野外自然環境生存的野生動物一律不准人工飼養繁殖,野保法第55條指定公告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其繁殖、買賣必須申請許可,並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方得為之(實體店面應懸掛許可證,網路販售則應公告許可證號[22]),一般民眾自行買賣是違法的;其他人工飼養繁殖出來,而非野保法第55條的保育類及一般類哺乳類、鳥類、魚類、兩棲類、爬蟲類等脊椎動物,則沒有野保法的限制。
至於有些拍賣網站、社群網站通常不區分寵物種類,一律禁止寵物(活體)在平台上販售買賣[23],除了可以避免平台自身對於是否違法的認定不易以外,加上活體買賣如果並非當面交易本來就比較容易發生爭議的緣故。拍賣網站、社群網站制定的會員條款既然屬於其與利用人間的私法契約,如不遵守,可能遭到拍賣網站下架或社群網站除名的不利益,應由利用人自行衡量。
註腳
余青慧(2019),《網路買賣寵物,是否違法?(上)——寵物狗、貓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