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寵物會有什麼法律責任?發現有人虐待寵物,應該如何檢舉?

文: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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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1-07-30 ‧ 最後更新:2022-12-23

案例

A的鄰居B家中每週會傳出數次狗的哀嚎聲,讓A不堪其擾。在一個暴雨天,A到陽臺上搶收衣服時,發現B所飼養的狗被關在狹小的籠中、放在陽臺上淋雨,A更發現小狗嚴重禿毛並瑟瑟發抖、身上有許多傷痕,而且無法站立。A覺得應該要做些什麼來幫助小狗,這時他可以怎麼辦呢?

本文

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規定的「動物」,是指狗、貓或者是其他由人所飼養、管理的「脊椎動物」[1]。而動物又可以根據牠們的用途,分成經濟動物[2]、實驗動物[3]、寵物等等。其中的「寵物」限定在狗、貓,或者其他為了賞玩或陪伴而飼養或管理的動物[4],動保法針對寵物另外有特殊的管理規定[5]

因為限定在脊椎動物,所以如果有人飼養蝦、水母等生物,作為觀賞用,因為這兩種生物不是脊椎動物[6],所以傷害牠們不會有動保法的問題[7]

這樣的規定也引發一些質疑,但並非本文所要處理的問題。本文只針對傷害或虐待動保法所規定的寵物,也就是因陪伴觀賞目的而飼養的狗、貓等脊椎動物做討論。

一、虐待寵物的飼主會有什麼法律責任?(見圖1)

圖1 虐待寵物會有什麼法律責任?||資料來源:王琮儀 / 繪圖:Yen
圖1 虐待寵物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王琮儀 / 繪圖:Yen

一般人所認知的「虐待寵物」,可能泛指所有對寵物不好、導致寵物身心受到傷害的行為,不過在動保法的規定中,則詳細區分會傷害到寵物的不同行為,有以下行為且導致寵物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的話,行為人將可能面臨最高2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科罰金的金額則為新臺幣(以下同)20萬到200萬元[8]

如果沒有到達讓寵物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的程度,則還是有1萬5千元到7萬5千元的罰鍰[9]

(一)飼主不當對待寵物

一般較常聽聞飼主對寵物不當對待的行為,除了直接對寵物施加暴力、不當使用藥物或器物,而構成動保法規定較為狹義的「虐待」行為外[10],另外例如沒有提供食物、水、良好居住環境等妥善的照顧,沒有落實寵物傳染病的措施(如未打疫苗或除蟲而讓寵物生病),長期用狹小的籠子或過短的鍊子拘束寵物的行動、沒有給予牠們自由活動時間,或者將寵物長時間留在密閉空間(如把寵物留在汽車中而悶死)等等[11]

實務上曾發生過的案例,例如以棍棒等器具,或物理力造成寵物死傷[12];或例如飼養大量犬隻卻沒有妥善照顧,導致犬隻生存活動空間嚴重不足、有互相攻擊的情況,導致犬隻嚴重殘缺的狀況。這些飼主也都有被判刑[13]

(二)非法宰殺寵物

動保法規定,除非有法律所允許的各種例外,否則不得任意宰殺動物[14]。而其中對狗、貓有更多保護,任何人都不能為了肉用或皮毛用而宰殺或食用狗、貓[15]。而寵物屬於動保法中的動物,當然也不能隨意宰殺,實務上曾出現過向動物保護機關依照領養寵物的程序領養犬隻之後,卻將犬隻宰殺、食用,而遭判刑的案例[16]

雖然為何條文會另外針對狗、貓有明文的規範,是個值得進一步思考的問題[17],但按照目前的法規,非法宰殺寵物是會有刑事責任的[18]

二、如何檢舉虐待寵物的人?(見圖2)

圖2 發現有人虐待寵物,該怎麼檢舉他呢?||資料來源:王琮儀 / 繪圖:Yen
圖2 發現有人虐待寵物,該怎麼檢舉他呢?
資料來源:王琮儀 / 繪圖:Yen

(一)應該向誰檢舉?

1. 警察機關

承襲前面的說明,因為虐待寵物,導致寵物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甚至死亡,就已經涉及到刑事犯罪,所以可以向警察局報案[19](法律上所指的刑事告發[20]),由警察介入調查。

2. 各地方政府的動保處

可以撥打各地方政府動物保護機構的電話,說明發現有人虐待寵物的情況,由動保機構的專責人員處理[21]

(二)有什麼檢舉的好方法?

然而,檢舉時可能會遇到的情況是被檢舉人矢口否認,而警察或動保處專責人員無法明確得知是否有虐待寵物的情況,所以如果要提出檢舉,一併蒐集相關證據提供給警察或動保處人員,會更有效率的協助遭受虐待的寵物[22]

可能的情況,例如遇到鄰居或同社區住戶虐待寵物的情況,可以拍照、錄影,並記錄是哪一戶有虐待寵物的情況。或者如果有在路上遇到有飼主用汽機車拖行寵物、讓寵物受傷的情況,可以攝錄影或擷取行車紀錄器的影像,只要有拍到車牌,就有機會循線找到虐待寵物的不良飼主。

需要注意的是,不建議使用非法的方式蒐證,例如趁鄰居不在時潛入他的住宅中裝設監視器,否則自己將可能涉及刑法上的侵入住居罪[23]、妨害秘密罪[24]

三、案例說明

案例中的B可能涉及虐待寵物的刑事或行政責任,A可以透過平時在自宅內錄音,或者攝錄小狗被關在陽臺淋雨、全身是傷而且無法站立的影像,向警察或住處當地的動保單位提出檢舉,追究B的法律責任。

註腳

  1.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2.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2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3.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4.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5.   動物保護法第四章寵物之管理第四章之一寵物繁殖買賣寄養及食品業者之管理
  6.   蝦分類上屬於節肢動物門,而非脊椎動物,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n.d.),《水產知識淺說 蝦類屬於何種動物門?》。
    水母分類上屬於刺絲胞動物門,也非脊椎動物,參考自然與人文數位博物館,(n.d.),《刺絲胞動物門》。
  7.   但殺傷、毀損他人的蝦或水母,仍然可能會有刑法毀損罪的問題,請見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8.   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9.   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各款之一或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10.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0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動物保護法在2021年4月經過修正,而把放任動物自生自滅的「不作為」行為納入虐待動物的範圍中,可參考中央社(2021),《立院三讀修正動保法 餓死動物視為虐待最重判2年》。
    動物保護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11.   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
    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
    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
    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
    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
    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
    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68號刑事判決:「揆諸其法條文字與立法意旨,係課以動物飼主保護與照顧義務,防免其所飼養之動物因照顧不周或提供環境不適當,以致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飼主如有違反上揭規定者,顯具有未盡保護與照顧義務之不作為故意。」
  12.   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99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333號刑事判決
  13.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17號刑事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投原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14.   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1項:「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15.   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3項:「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16.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322號刑事判決
  17.   關懷生命協會(2020),《共組民間動保法修法工作坊--林明鏘教授專訪》。
  18.   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2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19.   關於到警察局報案的詳細說明,可以參考曾友俞(2021),《備案是什麼?查無此物》一文。
  20.   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21.   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n.d.),《全國各縣市動物保護申訴專線電話一覽表》。
  22.   例如臺北市動物保護處(2021),《常見問答 發現有人疑似不當對待或虐待犬貓或其他人為飼養之脊椎動物,如何處理?》。
  23.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4.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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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余青慧(2021),《網路買賣寵物,是否違法?(上)——寵物狗、貓篇》。
余青慧(2020),《網路買賣寵物,是否違法?(下)——野生動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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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09-14 01:36:24
想請問一下,除了處罰施虐飼主或人之外,對於受虐動物,是否有有關機構介入處理安置或治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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