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愛戶外活動的A與B共同前往野營聖地新竹羅山林道露營,夜幕低垂時,A在石堆中升起熊熊營火取暖,B則拿出卡式爐煮起火鍋,後來兩人的行為遭到林務局人員發現並被制止,請問這時A、B可能面臨什麼樣的罰則呢?
一般來說,登山野營會行經的路線,通常都會進入森林區域,且有許多路線更位在國家公園內。因此,有關登山野營應注意的法令規範,必須視行走的路線判斷,主要可能涉及森林法、國家公園法,以及各國家公園依照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1]所公告的禁止事項。
例如,「天使的眼淚」嘉明湖並未在任何國家公園範圍內,因此僅適用森林法,而不必適用國家公園法等規定;若是走玉山主峰步道、雪山主東峰步道等路線,則因為它們分別位於玉山國家公園及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因此除森林法外,還要注意國家公園法,以及「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等各國家公園的相關規定。
除了不同區域、路線要注意不同法規以外,由於登山野營可能的用火方式,包含使用高山瓦斯爐、卡式爐、酒精爐等爐具炊煮,以及直接就地燒柴升營火等方式。這些不同的用火方式,所帶來的危險性不同,因此在法令上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規範,所以登山野營「用火」到底合法與否,必須仔細區分以下情形來判斷。
登山野營活動如果位於森林區域[2]及森林保護區[3],此時依照森林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不得有「引火」的行為[4],違反時依照同法第56條規定,可以處新臺幣12萬元~60萬元的罰鍰[5]。
至於所謂「引火」的定義,依據林務局的函釋,是指「人為以蓄意方式產生火焰,並藉由此火焰持續燃燒可燃物」的行為,包含露營營火、烤肉在內,但如果是使用卡式爐等爐具炊煮,因為火源相對容易控制,所以就不屬於本條項禁止的「引火」行為[6]。由此可知,在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可以使用爐具炊煮但不能使用營火。
不過,如果使用的是近年來日漸在戶外圈流行的「柴爐」、「焚火台」等用品,是否不算引火而仍在允許範圍,則還不明確。理由是:雖然「柴爐」、「焚火台」的運作機制,也是利用火焰燃燒柴爐或焚火台內的木柴來作燃燒,不過相較於直接在地面升起營火的行為,它的火源仍然是控制在金屬製成的爐具內,而且也有與森林內的其他易燃物作隔絕,因此理論上會符合林務局所謂「火源容易控制」的情形。
但另一方面,林務局並沒有在上文提到的函釋中,把這種「使用器具隔離營火」的行為當然排除在「引火」行為之外,而且函釋舉例禁止的烤肉行為,一般也都有使用烤肉架等阻隔措施,因此保守來說,即便是使用「柴爐」、「焚火台」來燃燒柴火,恐怕還是會構成森林法禁止的「引火」行為,不可不慎。
如果登山野營的地點位於國家公園區域內,則一方面視情形可能還是要適用森林法外,另外也必須遵守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其中,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1款雖然禁止在國家公園區域內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7],不過單純「用火炊煮」的行為並不在本款的禁止範圍,因此有關國家公園內用火煮食的相關規定,基本上還是要回歸各個國家公園依法頒布的「禁止事項」來觀察。
根據筆者搜尋的結果,登山活動常去的陽明山國家公園[8]、雪霸國家公園[9]、玉山國家公園[10]、太魯閣國家公園[11],均有禁止炊煮的相關規定,而且其中除了太魯閣國家公園使用「野炊」一詞外,其他國家公園禁止的項目都包含「炊煮」或「炊事」在內,可見這幾個國家公園除禁止直接引火的行為外,就連使用爐具炊煮的行為也在禁止之列,這點也可從雪霸國家公園最近將禁止事項從「野炊」修正為「炊煮」的說明中得到印證[12]。
另外,太魯閣國家公園也預計將「野炊」一詞修正為「炊煮」,以明確禁止使用高山爐、卡式爐炊煮的行為[13]。如果違反以上禁止事項時,依國家公園法第26條[14]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15]規定,將被處以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
總結而言,在國家公園區域內,原則上是禁止炊煮的,不過例外在公告許可的區域,或是經過核准的情況下,則可以使用爐具炊煮。例如根據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的說明,如果是因應登山活動所需,原則上在通過入園申請並發給登山者入園證的同時,也就同時核准了使用爐具炊煮的行為[16]。不過,因為各個國家公園的規定仍有差異,所以如有炊煮的需求時,建議還是要先向管理單位諮詢,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新竹羅山林道屬於國有林地,但未在任何國家公園範圍內,故應適用森林法相關規定。A在森林區域內直接燃燒柴火取暖,構成森林法第34條第1項禁止的「引火」行為,依同法第5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2萬元~60萬元罰鍰;B在森林區域內使用卡式爐煮食,不構成引火行為,並無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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