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北出事了!登山發生山難,得要自己付搜救費用嗎?

刊登:2022-06-02・最後更新:2022-11-29

案例

熱愛山林的A、B、C三人組隊攀登秀姑巒山,但未依規定申請許可。登頂後在下撤過程中,A、B不慎滑落邊坡,A當場死亡,B左腳骨折無法移動。C見狀立刻打電話求援,後續在搜救單位協助下,先透過人力接駁及直升機吊掛方式將B救出,再以直升機將A的大體吊掛運出,C則自行下山。請問這時B、C是否要負擔搜救費用?負擔金額有沒有上限呢?

本文

一、中央法規沒有登山事故搜救費用求償的統一規定

隨著2019年「山林解禁」政策的推動,越來越多民眾走進山林,但也因而造成登山事故的數量大幅增加[1],導致坊間出現搜救費用不該由全民買單,而應由使用者(被救援者)付費的呼聲。

不過,目前中央法規中,只有災害防救法規定在發生法律認定的「災難」(例如風災、水災、震災等)[2],且民眾違反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實施的特定災害應變措施因而遭遇危難,並由政府進行搜救而獲救時,才可以命該民眾繳納搜救費用[3],但登山事故不屬於災害防救法所說的「災難」,並不能適用本條規定。換言之,現行中央法規並沒有要求被救援者負擔搜救費用的法律依據。

二、目前有6個縣市訂有登山事故搜救費用求償的規定

至於在地方法規方面,目前則有6個縣市訂定自治條例,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向被搜救者求償登山事故的搜救費用。其中花蓮縣、南投縣、苗栗縣、臺中市、屏東縣規定,無論是否合法入山,都可求償搜救費用,但違法入山可能要面臨被求償的金額沒有上限;高雄市則僅針對非法入山的情形有求償規定,請讀者可以直接參閱以下表1的整理:

表1:各縣市求償登山事故搜救費用彙整表
縣市別 可求償的情形 求償金額上限
花蓮縣 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遭受登山事故 不超過登山綜合保險緊急救援費用保險金額[4]
但登山者違反各自治條例的特定規定(例如:應遵守事項、應攜帶裝備、禁止進入公告),且可歸責時,則沒有求償金額上限限制。
南投縣 特殊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遭受登山事故
苗栗縣 在特殊管制山域[5]從事登山活動遭受登山事故
臺中市 特殊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遭受登山事故
屏東縣 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遭受登山事故
高雄市 進入管制山域從事山域活動未依規定申請許可,或於管制山域經主管機關或山域管理機關因颱風、森林火災或其他突發事件公告禁止進入時,仍違反公告進入,因而發生事故 無。
作者依相關法規整理。
 

 

三、求償搜救費用仍有爭議

雖然上述縣市政府已經訂出有關登山事故搜救費用求償的規定,不過在實際執行上,目前仍面臨不少爭議。例如,先前曾有一支7人登山隊在花蓮縣管制山域登山,其中1名隊員不慎墜谷身亡,登山隊報案後由直升機吊掛該名隊員大體下山,其餘6名隊員則自行下山。花蓮縣政府後續依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6],命其餘隊員均攤搜救費用新臺幣922,578元,隊員不服提起訴願後,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列理由,認為縣府要求其餘隊員均攤搜救費用不合理,撤銷原處分[7]

(一)

自治條例第14條第1項是規定「『得』以書面命其支付搜救費用」,看起來似乎有裁量的空間,花蓮縣政府就直接依照這條規定命6名隊員均攤搜救費用,並沒有說明有無裁量及裁量的基準是什麼。

(二)

另外,依照本條項全文「於本府公告之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遭受登山事故,由本府進行『搜救者』,本府得以書面命『其』支付搜救費用」,可以看出請求支付搜救費用的對象,應該是指發生登山事故的「被搜救者」,其餘隊員並不包含在內。

除此之外,監察院也針對現行登山事故搜救費用求償的相關議題作了完整的調查報告[8],未來無論是法規或實際案例的發展,仍有待觀察。

四、案例分析

秀姑巒山屬於花蓮縣政府公告的特殊管制山域,A、B二人在該山域發生登山事故,花蓮縣政府可依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命「被搜救者」B負擔他自己的搜救費用,而且因為B沒有依規定申請許可入山,所以他要負擔的搜救費用並無上限限制[9],C則不須負擔B的搜救費用;至於吊掛A遺體的費用,B、C均不必負擔,因為他們二人都不是「被搜救者」。

註腳

  1.   健行筆記(2021),《【登山安全】去年山難人數增加 2.3 倍-上山前,你做好準備了嗎?》。
  2.   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害。」
  3.   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3款及第2項:「
    I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
    II 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各級政府得就搜救所生費用,以書面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者繳納;其費用之計算、分擔、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4.   關於這5個縣市的登山綜合保險緊急救援費用保險金額,可以參考:王綱(2022),《有保登山險有保庇!?登山不保登山險會被罰嗎?》表1的整理。
  5.   苗栗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該自治條例中所稱「特殊管制山域」,是指「需申請國家公園入園許可之山域」,並未如其他自治條例設有須另行經過縣市政府公告的規定,因此苗栗縣政府並未另行公告特殊管制山域。白話來說,苗栗縣的「特殊管制山域」就是指「需申請雪霸國家公園入園許可」,且行政區劃屬於苗栗縣的山域,例如雪山西稜的中雪山、火石山等山域。
  6.   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第1項:「於本府公告之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遭受登山事故,由本府進行搜救者,本府得以書面命其支付搜救費用。」
  7.   內政部1070600100號訴願決定書(2019/3/28)
  8.   監察院108內調0070號調查報告(2019/8/8)
  9.   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第3項:「第一項搜救費用之計算不得逾第六條第四項登山綜合保險緊急救援費用保險金額。但從事登山活動者有違反第四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進入本府公告之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國家公園法、國家安全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者,應先取得許可。
    二、進入管制山域應依登山計畫從事登山活動,不得改變登山活動路線或範圍。因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致須變更登山計畫者,應以所持通訊設備向原申請機關報備,但因通訊不良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因素致無法報備者,不在此限。
    三、未開放之山域步道禁止進入及自行開闢路徑。但為避免緊急危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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