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誌不是你想的那麼簡單!揪團爬山竟然還要學基本救命術?

文:王綱(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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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2-06-24 ‧ 最後更新:2022-11-29

案例

愛好戶外活動的A為了帶領親友體驗山林的美好,揪團攀登入門百岳雪山東峰,A並以領隊身分依法申請入園,且有為自己及親友投保登山險[1]。下山過程中,親友B因扭傷腳踝無法行走,A只好打電話向外求救,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因而發現A及親友均未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證照。請問這時A會面臨什麼樣的罰則呢?

註腳

  1.   關於領隊要為自己及隊員投保登山險的討論,請參閱:王綱(2022),《有保登山險有保庇!?登山不保登山險會被罰嗎?》。
本文

一、全臺共有5個縣市規定,登山領隊應有基本救護能力

目前全臺灣共有5個縣市,分別是花蓮縣、南投縣、苗栗縣、臺中市、屏東縣訂有「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其中第6條都規定進入各縣市公告的特定山域進行登山活動時,應由「領隊」帶領。且「領隊」必須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並領有基本救命術(Basic Life Support, BLS)證書[1],或初級救護技術員(EMT-1)[2]等相關證照,違反時可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不過,花蓮縣、苗栗縣、臺中市、屏東縣等4個縣市另設有例外條款,規定如果該團中已經有其他隊員具備相關證照者,領隊可以不受此條件限制,但南投縣則無類似規定。關於上述各縣市規定的完整內容,請讀者可以直接參閱以下表1的整理:

表1:各縣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領隊資格規定彙整
縣市別 領隊須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山域 領隊不受左列資格限制的例外情形 違反罰鍰
花蓮縣 管制山域 隊員1人已具備相關證照或山域嚮導專業人員證書

1萬~5萬

苗栗縣 特殊管制山域[3]
屏東縣 管制山域
臺中市 特殊管制山域 隊員1人已具備相關證照
南投縣 特殊管制山域
作者依相關法規彙整

二、有效期間內的山域嚮導證書也算「相關證照」

依照「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5條[4]規定,接受基本救命術的訓練是取得山域嚮導證書的必要條件之一。因此,目前實務上已經有案例認為山域嚮導證書也算是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的「相關證照」之一,但前提是該證書還在有效期間內[5]

讀者若對於山域嚮導證書有興趣,可以參考教育部體育署的「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公告事項」。

三、非商業登山團體或獨攀,仍適用以上規定

最後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以上5個縣市政府的規定,除適用於商業登山團體外,即便是非商業性質的「自組隊」也同樣適用。因此縱然是未收取任何報酬,僅基於山友情誼而自願擔任領隊的人,仍然必須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否則仍可能遭受罰鍰。至於如果是只有一人前往登山的「獨攀」行程,因為該獨攀者本身也同時具有領隊的身分,因此其也必須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才符合自治條例的規定。

舉例而言,過去就曾有民眾遭裁罰後,主張上述規定應該只適用在具有營利性質的商業登山團體,自己是獨攀應不適用相關規定,而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裁罰處分,不過仍遭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訴願的案例[6]

四、案例分析

雪山東峰屬於臺中市政府公告的特殊管制山域,依照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領隊A除應為自己及隊員辦理登山險外,還必須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並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等相關證照[7],本案中A沒有相關證照,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可能被處以1~5萬元的罰鍰[8]

註腳

  1.   對於基本救命術課程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搜尋醫學單位或者相關協會的課程訊息,例如社團法人台灣運動安全暨急救技能推廣協會
  2.   相關法規為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相關課程,可參考社團法人中華緊急救護技術員協會的課程介紹
  3.   苗栗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該自治條例中所稱「特殊管制山域」,是指「需申請國家公園入園許可之山域」,並未如其他自治條例設有須另行經過縣市政府公告的規定,因此苗栗縣政府並未另行公告特殊管制山域。白話來說,苗栗縣的「特殊管制山域」就是指「需申請雪霸國家公園入園許可」,且行政區劃屬於苗栗縣的山域,例如雪山西稜的中雪山、火石山等山域。
  4.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5條第1項:「申請山域嚮導資格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八歲;其未成年者,並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接受訓練機構所辦符合第三條申請檢定類別之專業技能訓練,二年內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訓練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三、接受基本救命術、野外急救或其他經本部公告之相關訓練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
  5.   內政部1090620041號訴願決定書(2020/11/20):「經查,訴願人於104年5月23至24日、30至31日修習中華民國山岳協會主辦之104年度山域嚮導訓練課程,並取得『中華民國山岳協會104年度登山嚮導訓練研習暨複訓課程』之訓練證明書(證號:(104)華山協訓字第OOOOOOOOOO號),該證書之訓練效期至106年5月31日止,此有卷附訓練證明書可憑。復據原處分機關稱,訴願人所提供之訓練證明書,其內容含BLS基本救命術,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訓練證明書原屬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2項所指相關證照,惟事故發生時系爭訓練證明書確已失效,訴願人又未能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等相關證照,是原處分機關認定訴願人於事故發生時確未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等相關證照,自無違誤。」
  6.   內政部1090630061號訴願決定書(2021/2/23) :「訴願人以自己為領隊,向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並經核准獨自進入原處分機關所轄特殊管制山域(即八通關線)從事登山活動,即應依自治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等相關證照,並應辦理登山綜合保險,始為適法。」
  7.   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2項:「前項領隊應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並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等相關證照。但隊員一人已具備相關證照者,不在此限。」
  8.   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領隊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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