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好戶外活動的A為了帶領親友體驗山林的美好,揪團攀登入門百岳雪山東峰,A並以領隊身分依法申請入園,且有為自己及親友投保登山險[1]。下山過程中,親友B因扭傷腳踝無法行走,A只好打電話向外求救,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因而發現A及親友均未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證照。請問這時A會面臨什麼樣的罰則呢?
註腳
目前全臺灣共有5個縣市,分別是花蓮縣、南投縣、苗栗縣、臺中市、屏東縣訂有「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其中第6條都規定進入各縣市公告的特定山域進行登山活動時,應由「領隊」帶領。且「領隊」必須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並領有基本救命術(Basic Life Support, BLS)證書[1],或初級救護技術員(EMT-1)[2]等相關證照,違反時可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不過,花蓮縣、苗栗縣、臺中市、屏東縣等4個縣市另設有例外條款,規定如果該團中已經有其他隊員具備相關證照者,領隊可以不受此條件限制,但南投縣則無類似規定。關於上述各縣市規定的完整內容,請讀者可以直接參閱以下表1的整理:
1萬~5萬
依照「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5條[4]規定,接受基本救命術的訓練是取得山域嚮導證書的必要條件之一。因此,目前實務上已經有案例認為山域嚮導證書也算是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的「相關證照」之一,但前提是該證書還在有效期間內[5]。
讀者若對於山域嚮導證書有興趣,可以參考教育部體育署的「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公告事項」。
最後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以上5個縣市政府的規定,除適用於商業登山團體外,即便是非商業性質的「自組隊」也同樣適用。因此縱然是未收取任何報酬,僅基於山友情誼而自願擔任領隊的人,仍然必須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否則仍可能遭受罰鍰。至於如果是只有一人前往登山的「獨攀」行程,因為該獨攀者本身也同時具有領隊的身分,因此其也必須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才符合自治條例的規定。
舉例而言,過去就曾有民眾遭裁罰後,主張上述規定應該只適用在具有營利性質的商業登山團體,自己是獨攀應不適用相關規定,而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裁罰處分,不過仍遭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訴願的案例[6]。
雪山東峰屬於臺中市政府公告的特殊管制山域,依照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領隊A除應為自己及隊員辦理登山險外,還必須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並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等相關證照[7],本案中A沒有相關證照,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可能被處以1~5萬元的罰鍰[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