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去法院打離婚官司,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必須有民法第1052條的情形,包括第1項規定的重婚、對方與他人合意性交、對方虐待自己已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惡意遺棄等10種離婚事由作為請求權基礎,向法院請求離婚[2]。
然而,實務上當事人更常用來請求法院判離的依據,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3]。什麼時候可以主張這條規定,要先注意以下重點: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採取「消極破綻主義」,並以概括條款的方式呈現,當婚姻產生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破綻)時,在夫妻的某一方需負責時,無責任的他方才可以請求離婚,要負責任的一方不可以請求離婚[4]。
但在夫妻雙方對於婚姻破綻皆需負責時,法院會進一步比較雙方的責任,責任較輕的一方才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責任重的一方不可以請求離婚[5]。
然而,若夫妻雙方對於婚姻破綻的可責性相同,也就是說應該負同等責任時,此時,雙方都有權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6]。
至於什麼是「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實務上則會從客觀面下去審視,任何人處於同一情況下,都會喪失維持婚姻的希望,這時候就會准當事人離婚[7]。以下舉例幾種重大事由:
在現代社會中,多數家庭間會選擇使用通訊軟體來傳達訊息,但配偶A對於Line的訊息已讀不回,而且配偶B對於此等已讀不回的情況並無可歸責的事由,法院認為夫妻間溝通上出了問題,再加上配偶A不負擔家計、不解決配偶B與自己家人之間的爭執等情,認定配偶A沒有繼續維繫婚姻的意願,准B與A離婚[8]。
如果配偶A有離家分居,而不願與配偶B同居的情況,甚至是未告知居所、行蹤不明,法院會認為雙方的破綻欠缺回復的可能,屬於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故准許配偶B的離婚請求。
也有當事人主張性生活是婚姻圓滿的基礎,對方無正當理由長時間拒絕行房即為拒絕履行夫妻間義務,造成婚姻有名無實。法院認為因為配偶A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行房,已使配偶B長時間缺乏性生活,並綜合考量雙方平日辱罵、暴力相向及性生活不和諧等情形,已導致婚姻生活產生嚴重破綻,允許配偶B訴請離婚。
配偶A要求配偶B必須付錢,才願意行房事,法院認為此舉有如性交易,違反婚姻本旨,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而准許配偶B離婚的請求。
夫妻間應互負忠誠義務,配偶A若有與他人交往[12]、接吻[13]、共同出遊並同住一房[14]、鹹濕對話,或以老公老婆互稱[15]等行為,配偶B得以違反忠誠義務因而產生無法維持婚姻的破綻為由,請求裁判離婚。
夫妻應對於家庭共同付出,共同維持家庭生計,若有配偶A長期離家未負擔家計,法院則會允許配偶B的離婚請求。
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本應攜手維繫家庭經濟,如果配偶不負擔家計,甚至從事危害家計的行為,例如配偶A欠下大筆賭債,且對於配偶B言語羞辱,造成配偶B無法負荷,因此與配偶A分居並請求離婚。法院認為相較之下配偶A的賭債造成婚姻破綻可責性較高,因此准許配偶B的離婚請求。
在本案中,配偶A長年熱衷於路跑活動,婚姻10年間參加了108場路跑,疏未顧及家庭,且和配偶B無法充分溝通而長期處於分居狀態。法院認定配偶A造成婚姻無法繼續維持的破綻,准許配偶B的離婚請求。
總體而言,從以上的判決見解可以得知,法院會宏觀地從客觀面整體觀察,夫妻雙方究竟有哪些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這些婚姻破綻需由哪一方負擔較高的責任?而非只要符合以上某一種情況,即能夠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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