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看懂如何聲請保護令——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的文件、流程及內容


文:杜昀浩(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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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被害人免於繼續處在家庭暴力[1]危險中的保護令有3種,分別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2],從聲請方式、審理程序、保護令內容等層面皆不相同,以下先介紹聲請保護令要準備哪些文件,再分別介紹3種保護令的特點及差異[3]

一、聲請保護令要準備的文件

(一)聲請狀

原則上要提出書面聲請狀[4],可以參考司法院的範例: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聲請狀範例通常保護令聲請狀範例

(二)聲請人、被害人及相對人(加害人)的戶籍謄本

可以就近在當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不用回到戶籍地。

(三)加害人有暴力行為的相關證據

例如:驗傷診斷證明書、暴力行為的照片、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錄影光碟等。

(四)其他依照聲請保護令的內容,檢附相關文件

例如被害人要使用特定的車輛或房地,避免被害人妨礙,可附上汽機車行照、土地房屋的權狀、謄本或租約等;又例如被家暴就醫的費用或因此請律師的錢,要加害人付,需附上醫療費用單據、律師委任費用收據等。

(五)證人資料

例如有其他人看到加害人在施暴,就可以提供目擊者的姓名、住居所地,請法院寄傳票給他來當證人。

二、三種保護令的聲請、審理與核發

(一)緊急保護令

被害人面臨家暴的急迫情形時,可以迅速聲請到的是緊急保護令。但請注意,被害人自己不能聲請緊急保護令,要透過警察、檢察官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5],例如報警請警察聲請。

法院審理緊急保護令時,原則上不會開庭,並於受理後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或駁回聲請[6]

(二)暫時保護令

雖然情況沒有急迫到符合緊急保護令,但因為通常保護令要花比較長的時間,為了避免加害人實施家暴行為,一般會建議被害人聲請暫時保護令,它的審核比通常保護令迅速(法院原則上也不開庭審理[7]),可以補足通常保護令核發前的空窗期間[8]

附帶一提,聲請暫時保護令就會被視為已經聲請通常保護令[9],也就是最終雙方還是會到法院進行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程序。

(三)通常保護令[10]

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程序較嚴謹,法院原則上會開庭審理,並給予雙方陳述意見的機會。

通常保護令的優點是內容會比緊急、暫時保護令周全,例如可以要求被害人付房屋租金、小孩的扶養費[11],但緊急、暫時保護令不行。

關於3種不同的保護令,誰可以聲請、法院會怎麼審理,核發的內容有什麼,整理如表1:

表格
表1:三種保護令的內容與比較
種類 緊急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
聲請人
  • 檢察官
  • 警察機關
  • 地方主管機關
  • 被害人
  • 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
  • 檢察官
  • 警察機關
  • 地方主管機關
聲請方式
  • 書面聲請狀
  • 言詞
  • 傳真
  • 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
  • 書面聲請狀
  • 書面聲請狀
聲請時間
  • 平日日間
  • 平日日間
審理方式
  • 法院得不開庭
  • 法院得不開庭
  • 法院應開庭

保護令內容

  • 禁止施暴令
  • 禁止接觸
  • 遷出令
  • 遠離令
  • 物品使用權令
  • 暫定親權
  • 禁止查閱資訊權
  • 其他必要命令
  • 禁止施暴令
  • 禁止接觸令
  • 遷出令
  • 遠離令
  • 物品使用權令
  • 暫定親權令
  • 禁止查閱資訊權
  • 其他必要命令
  • 禁止施暴令
  • 禁止接觸令
  • 遷出令
  • 遠離令
  • 物品使用權令
  • 暫定親權令
  • 暫時探視權令
  • 租金或扶養費令
  • 損害賠償
  • 加害人處遇計畫
  • 律師費令
  • 禁止查閱資訊權
  • 其他必要命令
作者自製。

三、保護令可以禁止或要求對方做什麼?保護令的內容有哪些?

(一)三種保護令都可以聲請的內容

1. 禁止施暴令[12]

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施加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的行為。

2. 禁止接觸令[13]

法官核發禁止接觸令時,會視家庭暴力情節輕重,核發不同內容的禁止接觸令(例如: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等)。不論被害人與加害人是否住在一起,法院均可核發禁止接觸令。

3. 遷出令[14]

法官有權要求加害人遷出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法官核發遷出令時,只會探究被害人是否住在那裡以及加害人是否有必要遷出,至於房屋屬於被害人或加害人所有,則不在考量範圍。換言之,即便房屋是加害人的,法院仍可要求加害人搬出去,也可以禁止加害人把房屋租出去或賣掉。

4. 遠離令[15]

法官可以要求加害人遠離被害人的住家、學校、公司一定距離。

5. 物品使用權令[16]

不論汽車、機車或其他物品是誰的,法院都有權要求加害人把生活、職業或教育上的必需品交給被害人,讓被害人可以使用。

6. 暫定親權令[17]

法院得將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暫時交由某一方行使,並推定有家暴行為的加害人不利於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18]

7. 禁止查閱資訊權[19]

為避免加害人持續騷擾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法院有權禁止加害人查閱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戶籍、學籍等資料。

8. 其他必要命令[20]

(二)通常保護令才可以聲請的內容

1. 暫時探視權令[21]

法院可以決定加害人要如何跟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甚至是不准加害人見未成年子女。

2. 租金或扶養費令[22]

法院會審核雙方的資力、被害人是否有謀生能力,以及未成年子女的需要,來認定被害人要不要給付租金或扶養費。

3. 損害賠償[23]

因為加害人的家暴行為,導致被害人或家庭成員需支出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法院可以命令加害人賠償。

4. 加害人處遇計畫[24]

法院可以命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類型分為6種:(1)認知教育輔導;(2)親職教育輔導;(3)心理輔導;(4)精神治療;(5)戒癮治療;(6)其他輔導、治療[25]

5. 律師費令[26]

由於家庭暴力的被害人經常無法自行面對繁雜的訴訟程序,且沒有錢請律師,立法者特別規定可以要求加害人給付相當的律師費用給被害人。

四、未同居的現任或前任親密伴侶,也可以聲請保護令

立法者在2015年修法,也將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27]。也就是說,保護令的聲請不限於同居,若受到沒有同居的現任或前任男女朋友、伴侶施以暴力行為,被害人也可以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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