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聽從朋友B的慫恿,配合到大陸與一名陸籍女子C辦理結婚登記,除了已經拿到手的新臺幣10萬元外,去大陸結婚的機票、食、宿、相關結婚費由B全包,還附帶旅遊行程,C來臺後也沒有與A同住,每個月A還可以跟C收到新臺幣3萬元,5個月合計共新臺幣15萬元的報酬[1]。A本來以為這是一種天上掉下來的好康,但有天看了電視報導的「假結婚」新聞[2]後,心中不免開始擔心,A因此想知道,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被認定是假結婚?又可能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註腳
假結婚是泛稱結婚的雙方間並沒有真的要永久共同生活而結為配偶的意思,只是為了其他目的(例如想來臺工作),將結婚當作是一種手段[1]。不過,通常假結婚的認定需要結合個案中的具體情形才能綜合判斷,因此本文僅整理法院曾認定為假結婚的案例並加以介紹。
通常結婚必須要支出相當可觀的費用,而被法院認定為假結婚的常見案例中,多可發現臺灣籍男子不但沒有因為結婚而支出費用,反而可以收取如人蛇集團等給予的「結婚費」,成為所謂的「人頭老公」。之後,通常人頭老公會前往臺灣以外的地區與素昧平生的當地女子辦理結婚手續,並將當地女子接回臺灣工作,人頭老公每月更可能繼續收取其他「老公費」[2],此種不但沒有因為結婚而支出費用,反而還能賺取報酬的情形,很可能被認定為假結婚。
在我國習俗中,男方給付女方聘金、雙方宴客都屬於常見的禮俗,缺少這些禮俗,有可能被認定為假結婚[3]。
婚姻是以共同經營生活為目標的永久結合關係,若沒有共同居住,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假結婚[4]。
一般來說,結婚都會告知父母,但假結婚的子女通常不會想讓父母知道。因此,若父母不知子女已經結婚,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假結婚[5]。
沒有結婚的意思卻向臺灣的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將使戶政機關的公務人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內,可能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若進一步拿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文書去申請文件(如依親居留等)時,還會成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6],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以下罰金。
以假結婚的方式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可能構成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可處1年~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是為了為其工作或賺取利益等而涉及營利,則可能構成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刑度提高到3年~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的人,如人蛇集團的首腦,更將被加重到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7]。
A在本例中為人頭老公,B則可能是人蛇集團的成員。因為A與C素昧平生,結婚的費用又由B全包,顯然與常情不符,且婚後A、C也沒有共同居住,A每個月還繼續跟C收「老公費」,綜合判斷後,有高度可能法院會認定這是假結婚,A、B及C均有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