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與男友偷嘗禁果後,意外發現懷孕了,但A考量自己還想要繼續升學,而且現在年紀太輕也還沒有準備好承擔身為母親的責任,所以A想要知道如果自己沒有能力教養小孩的話,那麼可以把孩子出養嗎?出養涉及哪一些法律規定?又需要遵守哪一些流程呢?而自己如果將孩子出養後在法律上的地位,以及後續的效果又是什麼呢?
一般俗稱的「出養」,在我國民法稱為「收養」,意思是指生父、生母將自己所親生的孩子讓他人收養,而使他人成為孩子在法律上的養父、養母[1]。且法律規定的收養程序均完成並完備後,原來的生父、生母與孩子的關係,在法律上完全停止,而不再互負權利義務;至於養父、養母與養子女間在法律上將如同親生子女般,而具有完全的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係[2]。
孩子如果要回復與親生父母的關係,必須是養父母子女間的收養關係在特定的情況下結束,例如,養父、養母與養子女都同意要終止收養時,可以終止收養關係(此時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也要先由終止收養後的法定代理人如親生父母代為表示,或得到他們的同意;再由法院審核同意)[3],這時,在法律上孩子將終止與養父養母的關係,並回復與生父、生母間的父母子女關係[4]。
收養會牽涉生父、生母、養父、養母及孩子等多人間的權利義務,法院還要考量收養是否符合對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保護[5]等相關要件,所以,收養在法律上必須經過嚴格的要件和程序,本文僅介紹較為重要的要件與程序如下:(見圖1)
為了確保養父、養母有能力照顧及教養養子女,以及避免養父、養母年齡比養子女小,又或是年齡差距過小而在倫常上不合理等情形,法律原則上規定養父、養母應該要大於養子女20歲以上。不過,在特定的情況下,例如夫妻共同收養時,只須要養父或養母其中一方大於養子女20歲以上,而另一方大於養子女16歲以上即可;又或是,若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也僅須大養子女16歲以上即可[6]。
為避免破壞輩分的倫常以及基於優生學的考量,如果養父、養母與養子女間具有特定的親屬關係,也不能夠收養[7],例如堂姊不能將堂弟收養為養子。
收養完成後,生父、生母與孩子間的法律關係會變成停止狀態,這意謂著將完全改變而停止生父、生母與孩子間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影響重大,因此法律規定孩子被他人收養時,原則上必須經過生父、生母的同意[8]。
若是已經結婚的人想要收養子女,原則上必須夫妻共同收養,以避免養子女僅與養父或養母其中一人有父母子女關係,但與養父或養母的配偶在法律上卻沒有任何關係的情形。
例外是當生父或生母的配偶,也就是俗稱的繼父或繼母要收養對方的孩子的話,因為生父或生母本來就與孩子有血緣關係,此時只須要繼父或繼母單獨收養孩子即可。另外,還有一個比較特殊的情形,是如果夫妻中的一人想要收養子女,可是另外一方卻已經失蹤,或成為植物人這種無法為任何表示的狀況,則法律也規定此時只要夫妻一方單獨收養子女就可以了[9]。
如果養子女已經結婚了,此時有人想要收養他,成為他的養父母,則因為被收養會影響到養子女的配偶原先的姻親關係(也就是說親家等相關姻親關係都會跟著改變),所以原則上也必須取得配偶的同意[10]。
如果要收出養的是未成年人,除非是一定親屬間的收養,或者是繼父、繼母收養配偶的子女外,如果要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還必須委託收出養媒合機構[11],經收出養媒合機構調查、評估收養的必要性,以及代為尋找願意成為養父、養母的合適收養人[12],不能私下出養給特定人,避免有心人士販嬰獲利。
收養因為涉及生父、生母、養父、養母、孩子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很多時候也會影響其他親屬,進而造成影響及關係重大,法律因此規定收養人提出書面聲請後,必須要經過法院的認可,由法院來把關並保護收養所牽涉的相關人等的權益[13]。因此,如果沒有真的要發生真實父母子女關係的收養意思,而只是為了形式上要傳宗接代、延續香火等行為,很可能會被法院拒絕認可收養[14]。
本例中的A,如果真的沒有能力照顧及教養孩子,則可以尋求政府合法立案的收出養媒合機構,由收出養媒合機構調查、並評估收養必要性後,為A尋找願意收養小孩而且符合法定條件的合格養父、養母。等機構找到合適的收養人,收養人還必須要向法院聲請並取得法院的認可,孩子收養的相關手續才算完成。A合法出養孩子後,他與小孩法律上的關係會完全停止,由養父母與小孩成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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