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男和B女同為上班族,收入相當,兩人因工作而相識,婚後先後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C和D,也都還算是稱職的父母。只是當第二個孩子D出生後不久,A就因公被外派到其他縣市,5年不到,A和B因為聚少離多,雙方感情變淡,最後決定離婚,但因為對於孩子的親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因此上了法院。此時A和B都想知道,對於未成年子女C和D,法院究竟會如何決定他們的親權歸屬和扶養費的金額呢?
親權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在身分及財產上,以保護教養為目的所行使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具體的表現像日常生活中父母對於子女適當管教、同意訂約和指定住所等都是[1]。
至於我們常聽到的「監護權」,法律上的正確用語就是親權。所以常聽到有說法稱離婚的父母雙方想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其實就是爭取這裡所說的「親權」,而從前面的說明可以知道,親權不只是權利而已,更多的時候是義務。
依照目前法律的規定[2],法院須遵照「子女的最佳利益」來決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但「子女的最佳利益」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所以由司法院的函釋[3]和法院判決見解[4]建立了相對具體的判斷標準,由這些標準我們可以知道,法院會分別從「子女」和「父母」的角度來評估:
首先,關於子女的部分,包含子女的年齡、人數和他們的意願等,如果子女還是嬰幼兒,因為孩子會需要更多母親的養育,除非是很特別的情況(例如母親正在坐牢),法院通常會優先選擇母親為親權人。其次,孩子的意願會和日後的相處有關,所以在子女到達一定年齡時,法院也會聽取子女的意見[5]。
另外,為了使子女有健全、安定的生長和依附,法院一般會盡量優先尊重並且維持子女目前的照顧現況,也就是由目前的照顧者繼續擔任親權人;而當子女還年幼時,法院也會盡可能讓兄弟姐妹交由同一親權人來扶養,使兄弟姊妹不分開生活。
至於父母的部分,法院會衡量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心理狀況等,來作整體評估,像是評估父母的收入、性格等。而法院也會視過去保護教養子女的紀錄及參與子女成長所付出的時間,來判斷誰是子女的主要照顧者,並盡量優先讓主要照顧者成為親權人。此外,如果父母的一方被法院認定為善意父母(例如:願意負擔更多照顧時間及金錢、願意讓未行使親權的他方與子女有更多會面交往的機會等),也更有可能被法院選為親權人。
不過,如果雙方都沒有明顯不適合擔任親權人的情形,現在的法院通常會以「父母共同行使親權」為原則作成裁判,因為相較於只由一方擔任親權人,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對於日後子女不論生理或心理上的發展,目前都被認為是對子女最有益處的。
由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義務[6],而且即使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也不會因此受影響[7],所以就算離婚後沒有行使親權的一方,仍然必須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目前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先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作為一個衡量標準,就一般家庭而言,法院通常會以「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表作為參考基準,但在雙方收入都偏低的情況,也會一併參考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公布的「歷年最低生活費用一覽表[8]」。
但整體來說,法院對於不同個案間存在的差異,仍然有調整的空間,因此對於父母雙方共同分擔扶養費也不一定都是平均分配。舉例來說:在一方經濟能力較優,但他方為子女的主要照顧者時,法院就可能在個案中決定兩方的扶養費比例為2:1[9]。
前面的案例中,在A男和B女都沒有明顯不適合擔任親權人的情形下,依照父母共同行使親權的原則,法院很可能會判定由雙方共同行使親權,且因為C和D目前仍都是與B同住,受B的保護和照顧,所以法院也很可能決定仍繼續由母親B擔任C與D的主要照顧者。至於扶養費,因為雙方的經濟能力相當,法院很可能酌定雙方各負擔1/2的扶養費。
註腳
陳又溥(2022),《什麼是未成年子女親權的「酌定」與「改定」?法院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法律百科(2022),《小聊一下#17︱法科劇場之天下父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