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分手之後,能不能請對方把交往期間贈送的禮物、戒指甚至房子還給自己?
情侶之間互贈禮物,成立民法第406條[1]的贈與契約。
贈與契約成立後,只有以下幾種情況可以撤銷贈與,請受贈人返還贈與物:(見圖1)
在把贈與物交出去以前,贈與人都可以依照民法第408條[2]撤銷贈與。
例如A說好要送一台汽車給B當作畢業的禮物,但後來發現B根本還沒畢業。在A把汽車的所有權移轉給B以前,A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契約可以附「負擔」,要求受贈人做某一件事以後才可以拿到贈與物。如果受贈人不履行承諾,可以依照民法第412條[3]撤銷贈與。
例如A告訴B「如果你去考全民英文檢定,我就送你一張來回日本成田機場的機票當禮物」。A為了證明自己不是開空頭支票,先買好機票並且交給B保管,但B直到下個月都還沒參加考試。此時由於B沒有履行A所定下的負擔,A可以依照民法第412條撤銷贈與,B就不能說「A已經說要送給我」然後拒還機票。
如果受贈人對贈與人依法負有扶養義務,卻沒有善盡扶養的責任,贈與人可以依照民法第416條[4]撤銷贈與。
例如A、B是夫妻,依法互負扶養義務[5],A贈與B一棟房子作為結婚紀念禮物。後來A大病,B遠赴國外享樂讓A自生自滅,此時A可以撤銷贈與。
又例如,A先前決定要送一台汽車給B,然而B在某日卻因隙與A發生爭執並動手打傷A,A此時可以撤銷贈與。
如果發生像電影的情節,受贈人故意殺害贈與人來穩固財產,依照民法第417條[6]贈與人的繼承人也可以撤銷贈與。
例如A決定要把自己名下所有的大公司股票送給女朋友B當作生日禮物,B見錢眼開,未免A日後反悔便設計讓A喝下毒藥死亡。此時A的繼承人就可以撤銷贈與。
除非情侶之間的贈與符合上述的四種情況,不管是和平分手或撕破臉分手,都不能要求對方把贈與的禮物還給自己。
例如A為了要與B結婚,說好「只要你願意與我結婚,我就把名下的精華地段土地送給你」,為了取信於B,就在婚前先把土地移轉給B。這時候屬於附有負擔的贈與,如果B日後沒有和A結婚,A就可以請B把先前移轉的土地還給自己。如果B拒絕返還,A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要求B返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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