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是雙方約定未來結婚的契約。依照民法第975條[1],婚約不得強迫履行,雙方都有可能解除婚約。(見圖1)
依照民法第976條[2],如果婚約的對象有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解除婚約。
依照民法第979條之1[5]規定,婚約不復存在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對方返還因為訂定婚約所送的贈與物。
因此,如果在訂定婚約的時候就有贈送鑽戒或是類似聘金、嫁妝的金錢,在婚約解除之後可以請對方返還。
如果對方不願返還,你就可以起訴對方、提出證據,請求法官判對方返還贈與的聘金。
依照民法第977條[6],對於解約局面沒有過失的一方,可以向造成婚約必須解除的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例如A、B已經訂定婚約,但B卻劈腿,還沒解除與A的婚約就和C閃婚,此時構成法定的解約事由,A可以解除婚約。針對這個法定事由,A並無過失,而是B一手造成,因此A還可以依照民法第977條向B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例如喜餅禮盒、紅包或喜宴支出等)以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俗稱精神賠償)。
反過來說,如果A、B訂定婚約,日後B罹患不治之症,此時雖然符合法定事由,A可以解除契約,但A、B對這個法定事由都沒有過失,A就不能向B請求損害賠償。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