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雷皓明(認證法律人)
、 張學昌(認證法律人)
圖1 婚約解除可以要對方賠償或返還聘金嗎?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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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是雙方約定未來結婚的契約。依照民法第975條[1],婚約不得強迫履行,雙方都有可能解除婚約。(見圖1)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一、解除婚約的法定事由
依照民法第976條[2],如果婚約的對象有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解除婚約。
(一)已經訂了婚約,又和其他人訂婚約、結婚。
(二)故意不遵守婚約(例如:悔婚[3])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仍與他人從事性行為。
(六)婚約訂定後被判坐牢。
(七)其他重大事由者。(例如,還沒與前男友、前女友劃清同居關係就訂定婚約[4])
二、解除婚約後可請對方返還聘金
依照民法第979條之1[5]規定,婚約不復存在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對方返還因為訂定婚約所送的贈與物。
因此,如果在訂定婚約的時候就有贈送鑽戒或是類似聘金、嫁妝的金錢,在婚約解除之後可以請對方返還。
如果對方不願返還,你就可以起訴對方、提出證據,請求法官判對方返還贈與的聘金。
三、解除婚約後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依照民法第977條[6],對於解約局面沒有過失的一方,可以向造成婚約必須解除的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例如A、B已經訂定婚約,但B卻劈腿,還沒解除與A的婚約就和C閃婚,此時構成法定的解約事由,A可以解除婚約。針對這個法定事由,A並無過失,而是B一手造成,因此A還可以依照民法第977條向B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例如喜餅禮盒、紅包或喜宴支出等)以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俗稱精神賠償)。
反過來說,如果A、B訂定婚約,日後B罹患不治之症,此時雖然符合法定事由,A可以解除契約,但A、B對這個法定事由都沒有過失,A就不能向B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