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解除可以要對方賠償或返還聘金嗎?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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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是雙方約定未來結婚的契約。依照民法第975條[1],婚約不得強迫履行,雙方都有可能解除婚約。(見圖1)

圖1 婚約解除可以要對方賠償或返還聘金嗎?||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圖1 婚約解除可以要對方賠償或返還聘金嗎?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一、解除婚約的法定事由

依照民法第976條[2],如果婚約的對象有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解除婚約。

(一)已經訂了婚約,又和其他人訂婚約、結婚。

(二)故意不遵守婚約(例如:悔婚[3]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仍與他人從事性行為。

(六)婚約訂定後被判坐牢。

(七)其他重大事由者。(例如,還沒與前男友、前女友劃清同居關係就訂定婚約[4]

二、解除婚約後可請對方返還聘金

依照民法第979條之1[5]規定,婚約不復存在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對方返還因為訂定婚約所送的贈與物。

因此,如果在訂定婚約的時候就有贈送鑽戒或是類似聘金、嫁妝的金錢,在婚約解除之後可以請對方返還。

如果對方不願返還,你就可以起訴對方、提出證據,請求法官判對方返還贈與的聘金。

三、解除婚約後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依照民法第977條[6],對於解約局面沒有過失的一方,可以向造成婚約必須解除的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例如A、B已經訂定婚約,但B卻劈腿,還沒解除與A的婚約就和C閃婚,此時構成法定的解約事由,A可以解除婚約。針對這個法定事由,A並無過失,而是B一手造成,因此A還可以依照民法第977條向B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例如喜餅禮盒、紅包或喜宴支出等)以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俗稱精神賠償)。

反過來說,如果A、B訂定婚約,日後B罹患不治之症,此時雖然符合法定事由,A可以解除契約,但A、B對這個法定事由都沒有過失,A就不能向B請求損害賠償。

註腳

  1.   民法第975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2.   民法第976條:「
    I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II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3.   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33號民事判決。本案當事人本已約好婚宴後登記,卻推託行程太滿、相處方式、子女計畫等因素不斷蓄意拖延登記日,法院認為就是有一方故意違反婚約的情形。
  4.   參考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4116號民事判決
  5.   民法第979條之1:「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6.   民法第977條:「
    I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II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I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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