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的父親B於今年初不幸過世,長年居住在國外的A急忙返國處理B的身後事。A聽說繼承人有陳報遺產清冊給法院的程序,但是因為自己與父親聚少離多,A對B的財產狀況並不了解。因此A想知道這時候應該如何製作遺產清冊?如果A因為住在國外且工作繁忙,想要先分配完遺產,再慢慢辦理陳報遺產清冊程序,法律上是可以的嗎?
遺產清冊是記載被繼承人所有遺產及債務的明細,上面應記載被繼承人過世時的財產狀況,以及繼承人所知道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1]。
通常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以及債務數額一開始可能不是很清楚,製作遺產清冊首先可以幫助繼承人了解被繼承人到底有多少財產以及債務,以便處理接下來的繼承事宜。
即使繼承人沒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在法律上繼承人仍可以享有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2]的利益。但如果繼承人有陳報遺產清冊的話,則只需要在遺產範圍內償還自己知道或在規定期限內有申報的債權就可以了[3];如果有其他債權人沒有在期限內報明債權,而且繼承人也不知道有這個債權存在,日後這位漏未報明的債權人跑來討債,也只能在繼承人已知、已申報的其他債權人分配完後,還有剩餘的遺產範圍內行使權利[4],這是陳報遺產清冊在法律上的好處。
繼承人在知道可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時起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陳報遺產清冊[5]。但這3個月的時間不是強制規定,就算超過3個月才陳報還是可以的[6];另外,如果繼承人有很多人,只要其中一位繼承人已經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也視同已經陳報[7]。
原則上繼承人只要根據自己已經知道的資訊,來製作遺產清冊即可;但繼承人通常可能不太清楚被繼承人究竟有多少財產和債務,所以為了使繼承人製作出來的遺產清冊不要遺漏太多被繼承人的財產和債務狀況,此時繼承人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被繼承人的財產。
向國稅局申請查詢之前,建議先到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被繼承人的除戶登記[8],讓被繼承人的資料轉入國稅局[9];同時可以申領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和繼承人的戶籍謄本,供日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時使用[10]。
完成除戶登記後,繼承人就可以備妥自己的身分證等相關資料[11],就近到任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或利用線上申辦等方式申請查詢被繼承人的財產資料。大約30個工作天[12]拿到資料後,就可以用國稅局核發的資料作為基礎,再加上自己知道的資訊補充,來製作遺產清冊。
當繼承人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時,除了繳交聲請狀[13]及遺產清冊[14]外,還要一併檢附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所有繼承人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15]、繼承人名冊等文件,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的聲請費用[16]。
法院在收到聲請狀後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定6個月以上的期限,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在這段時間內向法院報明債權[17]。繼承人在這段期間內不能對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18],否則就要對其他受有損害的債權人負賠償責任[19]。
在法院的公告期限經過後,繼承人就可以開始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並且要在公告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償還債務的狀況,法院准許備查後,整個陳報遺產清冊的程序才會結束[20]。
應特別注意的是,繼承人在製作遺產清冊時,如果故意隱瞞被繼承人的遺產數額,或是有欺騙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意圖而在遺產清冊上作虛偽的記載時[21],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利,以及處罰有這種不正行為的繼承人,繼承人會喪失民法所賦予的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利益,要用自己的財產償還被繼承人所積欠的所有債務[22]。不過其他沒有做這種不正行為的繼承人則不會受到影響,仍然可以享有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的利益[23]。
如同前面的說明,就算繼承人沒有陳報遺產清冊,法律也不會阻止繼承人分配遺產及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但如果繼承人在未陳報遺產清冊的情況下先分配了遺產,並且償還債權人應受清償的部分,卻沒有依照清償順序、全部債權數額的比例計算分配[24],而造成其他債權人原本可受分配的金額減少,此時這些債權人就可以對繼承人主張原本應受清償但卻沒有受償部分的數額,繼承人必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甚至如果有造成債權人受到損害,繼承人還須負損害賠償責任[25]。
首先,A辦理被繼承人B的除戶登記後,可以到任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查詢他的財產來製作遺產清冊,遺產清冊製作完成再準備好其他相關文件,向被繼承人B住所地的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A雖然可以先分配遺產才辦理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的程序,不過這時可能因為還有其他債權人和債權是A所不知道的,為了避免A先清償部分債權人的債權,而遺漏其他未知的債權,導致A後續可能要用自己的財產清償、賠償,所以除非A很明確瞭解被繼承人有多少債務,否則不建議先分配遺產後才辦理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的程序。
註腳
林意紋(2022),《遺產的繼承範圍怎麼決定?──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