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有沒有效,要看協議的內容是什麼。有些內容是法律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協議的,因此有效;其他法律沒有規定的內容,原則上也有效,但不能違反民法第72條[1]「契約不能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限制。
依照民法第1002條[2],夫妻的住所由夫妻共同協議。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可以聲請由法院決定。
依照民法第1004條[3],夫妻可以自行選擇要用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作為財產分配制度。
假如不特別約定,那就適用法定財產制,未來離婚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照民法第1003條之1[4],夫妻可以約定各自應該如何貢獻家庭生活費用,例如單薪家庭,可約定由丈夫或妻子全額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共多少元;雙薪家庭,可約定由丈夫與妻子平均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多少元。
假如不特別約定,依法由夫妻各自依照其經濟能力來分擔。
依照民法第1018條之1[5],夫妻可以協議零用錢的數目,專給夫或妻自由使用,不需要做為家庭費用的支出。
依照民法第1059條[6],夫妻應約定子女要從父姓或是從母姓,如果沒約定就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這些內容,依照法律可以由夫妻自行約定,因此當事人在結婚前預先針對這些內容做婚前協議、婚前契約有效。
依照契約自由原則,其他法律沒有規定的協議內容,當事人訂立的契約原則上都是有效的,例如婚後要贈送對方一棟房子、每月分擔照顧父母的費用等。但是,當事人訂立的婚前協議如果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依照民法第72條規定協議無效。
本案當事人預先約定「如果日後有毆打侮辱的情況發生就應該立即離婚,並將所有財產的一半與子女監護權交給對方。」,法院認為「契約即屬跡近兒戲與善良風俗有背」,所以無效。
本案約定「婚後子女扶養費及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保險等所生之費用,由丈夫全數負擔。」、「丈夫每月給妻子的自由處分金,每月不得低於3萬元。」、「婚後丈夫的所有薪水,扣除妻子分配的家庭費用,其餘交由妻為自由處分金。」
綜合一、二、三審的意見,法院認為這樣的協議無效,除非有搭配調整的條款,例如「婚後經濟狀況如果有改變,可另行協議或按比例調整」。
本案當事人婚前約定,只要願意持續照顧對方到過世,對方就願意把退休俸領取的一半權利讓給他,法院認為如果雙方在婚前就針對此事有所同意,結婚後也善盡丈夫、妻子的責任,即便一開始的動機是為了錢(退休俸)而結婚,這個約定仍然有效。
本案當事人婚前約定,如果婚後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的交往關係,願意賠償一定金額。
法院認為協議不是以發生犯罪行為當作給付財產的條件(「不正當交往」可能只是友達以上,如果有性行為才會變成「通姦」),並且在有婚姻關係的前提下,不與他人發展感情符合配偶因婚姻契約應負的誠實義務。違反切結書應負的金錢義務只是財產負擔,沒有過分箝制人格、經濟自由,所以這種約定有效。
婚前協議的內容,只要沒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原則上都是有效的[11]。
目前法院曾認為無效的婚前契約,包含過度嚴苛的財務負擔、預立離婚條件,當事人在訂立婚前協議時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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