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依照民法第1057條規定[1],是指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時,可以跟對方要的一筆費用,用來維持自己離婚以後的生活。請求贍養費的條件是:(見圖1)
贍養費只有在裁判離婚時才可以跟對方要,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的話就不能要。
例如A、B你情我願離婚,一旦雙方談好離婚協議、辦妥離婚登記以後,A、B都不能再向對方索取贍養費。
假如A、B對於離婚的條件談不攏,決定打官司離婚,那麼A、B就可以在訴訟中一併向對方索取贍養費。
贍養費是為了確保夫妻不致於因為離婚而無法獨立生活的制度,因此法律規定要「陷入生活困難」才可以請求。
我國最高法院認為所謂的「生活困難」,是指沒有財產同時也沒有謀生能力。假如當事人正值青壯年也好手好腳,即便沒財產也能自立謀生,就不能向對方請求贍養費[2]。
贍養費不是賠償,不一定要是「錯的人給對的人」,即便對方沒有錯,也有可能要付贍養費。
但是,法律規定只有對於離婚原因「無過失」的人才可以向對方請求贍養費,如果你自己造成離婚原因或是雙方都有過失,就不能向對方要贍養費。例如,A因為通姦被發現,因此B打官司請法院判離婚。A對於離婚原因有過失,即便A沒有財產又不能自己謀生,A也不能跟B要贍養費。
至於什麼時情況是「沒有錯也要付贍養費」?
例如依照民法第1052條規定[3],婚姻對象有「重大不治精神病」時可以訴請離婚。雖然罹患精神病不是對方的錯,但你如果因為離婚會導致生活困難,仍舊可以請對方支付贍養費[4]。
贍養費可以請求的金額,我國最高法院認為要依照請求者的身分、年齡、自立謀生的能力、生活程度,以及被請求者的財力來綜合判斷,重點在於保障請求者的「個人生活所需」[5]。(見圖2)
因此,贍養費不易出現高額的金額,通常是符合基本生活就夠了,法院有可能參照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統計數字作為標準,去判斷當事人請求的贍養費合不合理[6]。、
雖然贍養費的金額不高,但離婚時還有可能向對方行使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7],或是請求離婚的精神賠償[8]、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9]等,這些不同的費用可以分別主張,不是單選,因此你可以視不同的情況選擇不同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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