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可以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小孩扶養費嗎?如何降低被追討的風險?

刊登:2024-02-17・最後更新:2024-06-20

案例

夫妻雙方在婚後有一個小孩,離婚時雙方約定由爸爸擔任親權人,且由爸爸單獨負擔這位未成年小孩的扶養費,媽媽不用支付;然而離婚後1年,小孩卻向媽媽提告,要求成年前媽媽每個月都要付扶養費。媽媽收到法院的通知覺得很奇怪,明明爸爸當初已經承諾要負擔小孩全部的扶養費,為什麼小孩還可以跟媽媽要?媽媽有義務付扶養費嗎?如果媽媽付了,可以再跟爸爸追討嗎[1]

註腳

  1.   案例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2022/11/16)。
本文

在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的過程,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約定,可以是爸媽一人一半,或是依經濟狀況,一方負擔較多、一方負擔較少,甚至也有約定由其中一方單獨負擔、他方不用負擔的情況,其實原則上只要雙方說好就好[1]

但實務上卻發生,雙方在離婚時明明約定好由一方完全負擔扶養費,離婚後,小孩卻向沒有支付扶養費的他方提告請求扶養費,就像本文案例的事實。這個情形要如何處理,本文就以臺灣高等法院的法律座談會[2]意見來說明。(見圖1)

圖1 離婚時可以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小孩扶養費嗎?||資料來源:郭靜儒 / 繪圖:Yen
圖1 離婚時可以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小孩扶養費嗎?
資料來源:郭靜儒 / 繪圖:Yen

一、離婚協議書都約定好了,卻還要付扶養費?法院怎麼說?

(一)離婚時約定由爸爸單獨負擔小孩扶養費,是有效的嗎?

是有效的。原則上爸媽對於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3],不因離婚而受影響[4],即使不是小孩的親權人或是未與小孩同住,仍有給付扶養費的義務。但如果雙方在離婚時說好由爸爸單獨負擔扶養費、媽媽不用支付,可以解釋成「原本應該由媽媽支付的扶養費,讓爸爸來負擔」,也就是說爸爸除了付自己法律上該付的扶養費之外,也同意支付媽媽該付的扶養費,就是一種「我幫你付」的概念,基於契約自由,雙方當事人說好就好。

(二)離婚後小孩以自己的名義向媽媽提告,請求給付至成年為止的扶養費,是可以的嗎?

是可以的。如同上面提到的,民法規定父母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都有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即使雙方約定由爸爸單獨負擔扶養費,也只是爸媽之間分擔扶養費的內部約定,不能因此免除媽媽在法律上對於小孩的扶養義務。所以,小孩仍然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媽媽請求給付成年前的扶養費。

(三)媽媽支付扶養費給小孩之後,可以再向爸爸請求給付嗎?

是可以的。如同上面提到的,爸爸在離婚時就已經承諾要完全負擔扶養費,也就是原本應由媽媽負擔的扶養費,爸爸也答應由爸爸這邊來給付,所以爸爸是最終的扶養費負擔義務人,媽媽因為爸爸未履行承諾,導致媽媽須另外給付扶養費給小孩,媽媽就已經支付的扶養費,可以向爸爸請求賠償。

(四)爸爸可以再用自己的名義,向媽媽請求離婚後代墊的扶養費嗎?

不可以。如同上面提到的,爸爸在離婚時既然已經承諾要完全負擔小孩的扶養費,就不可以事後片面毀約,再向媽媽請求離婚後代墊的扶養費[5]

二、律師建議:離婚協議書加註「懲罰性違約金條款」以降低風險

由案例可知,雙方即使在離婚時約定由爸爸單獨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媽媽不用支付,但是媽媽仍然有潛在的風險,就是當日後小孩以自己的名義向媽媽提告請求扶養費時,媽媽依法仍應給付。即使媽媽事後可以再向爸爸請求賠償已經支付給小孩的扶養費,也可能因為爸爸就是不肯付,而必須透過打官司來追討,曠日費時又勞民傷財。

因此,在擬定離婚協議書的條款時,建議可以加註例如「倘若甲方(爸爸)日後以小孩的名義向乙方(媽媽)請求扶養費時,甲方應給付新臺幣○○○元懲罰性違約金給乙方(媽媽)」的違約金條款,用違約者必須另行支付一筆違約金的方式,敦促爸爸履行約定,降低爸爸要小孩以自己的名義向媽媽請求給付扶養費的風險。

三、結論

雖然離婚時雙方可以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小孩的扶養費(例如本文是約定爸爸單獨負擔),但小孩還是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沒有支付扶養費的那一方(媽媽)請求給付,媽媽依法也要付給小孩,但付了之後可以再向離婚時承諾要單獨負擔扶養費的一方(爸爸)請求給付。

為了降低日後小孩以自己名義請求給付扶養費的風險,建議離婚時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加註懲罰性違約金條款,確保承諾負擔扶養費的一方履行承諾。

註腳

  1.   本文相關內容曾刊於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郭靜儒(2023),《離婚時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小孩扶養費,有什麼風險?》,由作者增修後授權法律百科刊登。
  2.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2022/11/16)。
  3.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4.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5.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378號民事判決:「至應負扶養義務之父母所為分擔扶養費支出之約定,對於未成年子女固不生效力,但於父母內部間則非無效,其依約應單獨分擔扶養費之一方就所支出之扶養費即不得再請求他方分擔,自亦不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他方返還。」
延伸閱讀

黃蓮瑛、洪群恩(2023),《法院如何酌定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和扶養費?有什麼可能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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