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被毆打就不算暴力? 精神、經濟上的家庭暴力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黃韵雯(認證法律人) 3 0
刊登:2024-03-08 ‧ 最後更新:2024-03-08

案例

A男與B女在大學時期認識並相戀,畢業後隨即結婚同住。但在婚後沒多久,A開始禁止B外出工作並對B的財務及消費方式進行嚴格管控,B只能夠每個禮拜向A領小額的零用錢,日常生活中的每一筆花費還需要經過A的同意,如果沒有報告A就會生氣大罵。B想拿回自己生活的主控權便開始偷偷找工作,不料A發現後大發雷霆,開始每天以三字經及言語羞辱B,還在家族群組及親友聚會時當眾謾罵侮辱B,使B痛苦不堪,活在恐懼與不安中。B聽說家庭暴力都要有驗傷單才比較有利,但A並沒有毆打B,這樣B還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本文

一、哪些行為算是家庭暴力?

為了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的權益[1],我國制訂家庭暴力防治法來防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單純指家庭成員間對於身體上的傷害行為,還包含精神上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違反法律的傷害行為[2],以擴大對被害人的保障。在我國跟蹤騷擾防治法通過後,家庭成員間足以使人心生恐懼並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的跟蹤騷擾行為,也已包含在家庭暴力的範圍內[3]

因此,目前法律想要防止的家庭暴力已經大致可以涵蓋不同類型的暴力態樣,並不單純限於只有毆打、掌摑等身體上的暴力虐待行為而已[4]。除了身體上的家庭暴力一般人比較熟知外,比較少人知道的精神上與經濟上的家庭暴力,以下會分別加以介紹。

二、什麼是精神上的家庭暴力?

精神上的家庭暴力類型大概可以分為以下三種[5]

(一)言語虐待

用言詞、語調的方式企圖控制被害人,對被害人進行威脅逼迫或恐嚇。例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親人、揚言使用暴力、威脅再也見不到小孩等。

(二)心理或情緒虐待

足以引起被害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例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破壞物品、試圖操縱被害人或嚴重干擾其生活等。

(三)騷擾或性虐待

例如開黃腔、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但也因為家庭成員共同生活關係密切,對於相處的模式,例如說話方式、個性和情緒等,會比外人更加了解彼此。而且每個家庭成員間的相處狀況本來就有所不同,因此法院在判斷加害人的行為是不是構成精神上的家庭暴力時,除了參考社會上一般的客觀標準以外,還必須考量被害人有沒有因為加害人的行為而產生痛苦或恐懼不安[6],當加害人行為已經讓被害人產生痛苦或恐懼不安時,就有可能構成精神上的家庭暴力。

所以如果B因為A的三字經謾罵和言語羞辱而產生痛苦或恐懼不安,法院在判斷A的行為有沒有構成精神上的家庭暴力時,也會一併考量B的感受後再作成決定。

三、什麼是經濟上的家庭暴力?

經濟上的家庭暴力包含以下三種足以使被害人畏懼或痛苦的行為[7]

(一)過度控制家庭財務

例如被迫交出工作收入、被害人使用金錢需要經過同意、要求瞭解被害人使用金錢的情形或要求須繳回收據及發票等[8];拒絕或阻止妨礙被害人工作。

(二)強迫被害人做特定行為

例如借貸、擔任保證人,或強迫被害人交出現金、有價證券或移轉不動產、設定負擔及限制使用收益等行為。

(三)其他經濟上的暴力行為

例如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違反法律的侵害行為。

因此如果加害人有限制或妨礙工作、過度控制家庭財務、不准多餘花費、強迫被害人擔任保證人或借貸等惡性傷害自尊的行為[9],讓被害人產生畏懼或痛苦,就可能會被法院認定是經濟上的家庭暴力。

本件A不僅限制B外出工作,還控制B的生活花費,要求B的每筆開銷都要經過他的同意,讓B完全沒有經濟自主權,而陷入個人尊嚴被剝奪的恐懼與痛苦之中,法院很可能會認定有經濟上的家庭暴力存在。

四、結論

家庭暴力的內容與態樣多元,隨著社會發展,家庭暴力的定義與涵蓋的範圍也不斷在修正調整中,讓親密關係被害人的保護能更全面。因此A對於B施加的種種精神上及經濟上的傷害行為,如果已經造成B的恐懼與不安,法院很可能會認定A和B之間有家庭暴力的事實存在。B可以依法尋求協助,例如撥打113專線[10],當然也可以請警察協助或自己向法院聲請保護令[11]來保護自己。

註腳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修正理由(2015/1/23):「一、原條文第一款參考王育敏委員及吳宜臻委員所提修正意見,增列有關精神及經濟虐待之定義。」
  3.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包括下列足以使被害人畏懼、心生痛苦或惡性傷害其自尊及自我意識之舉動或行為:
    (一)言詞攻擊:以言詞、語調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例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威脅再也見不到小孩等。
    (二)心理或情緒虐待:以竊聽、跟蹤、監視、持續電話騷擾、冷漠、孤立、鄙視、羞辱、不實指控、破壞物品、試圖操縱被害人或嚴重干擾其生活等。
    (三)騷擾:如開黃腔、強迫性幻想或特別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展示或提供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四)經濟控制:如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被迫交出工作收入、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
    (五)實施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跟蹤騷擾行為(以下簡稱跟騷行為)。」
  4.   謝宜霓(2022),《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對象》。
  5.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宣導專區(2017),《什麼是「家庭暴力」?》:「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舉例如下:
    (1) 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之方式對被害人進行脅迫和/或恐嚇,以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2) 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被害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3) 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6.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2010/11/10):「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連續性之特徵,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個性、喜惡之瞭解為人際網路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之感受納入考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13號刑事判決:「次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個性、喜惡之瞭解為人際網路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之感受納入考量。」
  7.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包括下列足以使被害人畏懼或痛苦之舉動或行為:
    一、過度控制家庭財務、拒絕或阻礙被害人工作等方式。
    二、透過強迫借貸、強迫擔任保證人或強迫被害人就現金、有價證券與其他動產及不動產為交付、所有權移轉、設定負擔及限制使用收益等方式。
    三、其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8.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立法理由(2015/7/29):「有關過度控制家庭財務常見之態樣,例如:被害人使用金錢需經過相對人同意、相對人要求瞭解被害人使用金錢的情形,或要求被害人花錢時必須繳回收據及發票等。」
  9.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宣導專區(2017),《什麼是「家庭暴力」?》:「經濟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舉例如下: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惡性傷害自尊的行為。」
  10.   謝宜霓(2022),《113專線的作用?家庭暴力受害者有哪些求助管道?》。
  11.   紀欣宜(2022),《遇到恐怖情人怎麼辦?如何聲請保護令?》;杜昀浩(2023),《一次看懂如何聲請保護令——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的文件、流程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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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謝宜霓(2022),《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對象》。

謝宜霓(2022),《113專線的作用?家庭暴力受害者有哪些求助管道? 》。

紀欣宜(2022),《遇到恐怖情人怎麼辦?如何聲請保護令?》。

法律百科(2023),《S5EP18︱只是不想再恐懼--家庭暴力中的正當防衛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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