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超收或聘無照黑牌老師,家長該怎麼辦?可以退費嗎?

刊登:2024-03-15・最後更新:2024-03-15

案例

A與配偶自大學一路交往到結婚生子,小孩即將滿3歲,於是想要尋找合適的幼兒園。參訪到某幼兒園時,A發現這間幼兒園孩童的數量很多,而且沒有在公開處懸掛出教師證照,A內心感到十分疑惑,要怎麼確定幼兒園是否合法?如果小孩就讀後才發現幼兒園超收孩童,或老師沒有證照,該怎麼辦?

本文

一、幼兒園最多可以收幾人?超收有什麼法律責任?

(一)善用網路查詢幼兒園招收人數

為了使每一個孩童在幼兒園內有足夠的、健康的活動空間,政府會根據個別幼兒園場地大小等因素,事先核定每個幼兒園可以招收孩童的總數量[1]。民眾可以透過全國教保資訊網的「基本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特定幼兒園被政府核准的「核定人數」是多少,也就是這間幼兒園總共可以招收的孩童人數,超收就是違法行為。

(二)每班人數也有上限

除了幼兒園的招收總人數有上限,考慮孩童的身心發展以及照顧上的周全,政府規定在個別幼兒園班級,也必須同時符合孩童人數的上限。舉例來說,幼幼班的孩童只有2~3歲,因仍須包尿片,且身體、語言及認知尚未成熟,因此一班最多只能有16個孩童;而3歲以上小、中、大班的幼兒身心發展較為健全,因此一班最多可以收30個孩童[2]

(三)超收嚴重可能會被廢止幼兒園許可

如果幼兒園超收,無論是全園招收的孩童數超過政府的核定人數,或是每班的人數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負責人都會被處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上30萬以下的罰鍰,且可按次處罰;如果超收情況嚴重,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將可能受到減招、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幼兒園許可證的處罰[3]

二、幼兒園聘無照、黑牌老師有什麼法律責任?

為了確保幼兒得以受到充分照顧及協助,幼兒園必須聘僱具備相關資格認證的幼兒園老師[4],譬如考取相關證照取得證書或修習通過相關教育課程的老師[5],當然也不可以借牌[6]。而且園方必須依法公開老師的學經歷、證照[7],幼兒園評鑑也會審核園方有沒有在園內清楚可見的地方懸掛教師證書[8],所以家長可以透過實地參訪,初步確認幼兒園老師是否具備相關資格認證。

如果幼兒園聘的老師是不具政府規定資格的無照、黑牌老師,負責人會被處6萬至30萬元的罰鍰,也可以按次處罰;情況嚴重,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的話,將可能受到減招、停招、停辦,或幼兒園的許可證被廢止[9]

三、家長該怎麼辦?可以退費嗎?

(一)就讀前先查詢有無裁罰紀錄

當幼兒園超收、聘無照黑牌教師,而有被罰鍰、減招、停招、停辦或被廢止許可證的紀錄,政府會在全國教保資訊網的「裁罰紀錄查詢」網頁公告幼兒園的名稱和負責人的姓名[10]。家長在選擇幼兒園之前,可以先上網查看幼兒園過去的紀錄作為參考。

(二)就讀後發現違規可以請求退費

如果家長發現幼兒園招收人數違反主管機關所核准的人數,可以在知道後30天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幼兒園終止契約,幼兒園應將當學期所收取的學費,「全額」退還給家長[11]

如果是發現招收超過每班人數或者幼兒園聘黑牌老師,任何時候家長都可以向幼兒園終止契約,並依主管機關所制定的幼兒園退費基準,按比例退還學費[12]

四、結論

A可以先從全國教保資訊網的「基本資料查詢」系統查到幼兒園核定的全園人數,並實地參訪查看園內有沒有教師證照。幼兒園如果超收或聘黑牌老師會被處以罰鍰,違規情形嚴重會受到減招、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的處罰,這些不良紀錄也會出現在全國教保資訊網的幼兒園「裁罰紀錄查詢」,可以查詢來作為參考資訊之一。

如果小孩就讀後才發現幼兒園招收幼童人數超過主管機關所核定的全園人數,A可以在30天內用書面通知幼兒園終止契約、要求當學期的學費「全額」退費;如果幼兒園有聘無照、黑牌老師,或招收超過每班人數,A任何時候都可以終止契約並要求幼兒園按比例退還學費。

註腳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8條第6項:「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之標準,及其設立、改建、遷移、擴充、招收人數、更名與變更負責人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停辦、復辦、撤銷或廢止許可、督導管理、財團法人登記、董事會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27條第2項:「幼兒園之招收人數,不得逾設立許可證書所載核定招收總人數。」
  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第1項:「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3.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且超收幼兒人數逾十五人或檢查時藏匿幼兒。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有關班級人數之規定,或第四項有關每班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
  4.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2條第2項:「教保服務機構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教保服務機構從事教保服務,但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5.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8條第6項:「曾於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教保相關系科)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者,於師資培育法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中教保專業課程以外之教育專業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後,具參加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第1項:「教保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二、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1條第1項:「助理教保員,應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
  6.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2條第3項:「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借用未在該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7.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7條第2款:「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下列資訊:……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學(經)歷、證照。」
  8.   一百十二學年至一百十六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1.3.2:「教保服務人員之學歷證書或資格證書應懸掛於園內足資辨識之處所。」
  9.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1條第3款:「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
  10.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61條第2項:「教保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9條第2項:「教保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1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2條第3項:「幼兒園有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得於知悉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幼兒園終止契約,幼兒園應就當學期已收取之費用返還父母或監護人,不受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六項所定退費基準之限制。」
  1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3條第2、6項:「
    II 公立幼兒園收退費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收費項目及用途定之。……
    IV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其就讀期間退還父母或監護人所繳費用;其退費項目及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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