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與B結婚數年後發現個性不合,於是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後至戶政事務所依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上記載A每月應給付贍養費新臺幣(下同)2萬元給B,直到B再婚登記之日為止。然而幾個月後A就反悔,不再付錢給B。B雖然生活無虞,但認為A當初署名立約,就應該信守諾言,於是對A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給付尚未給付的贍養費,以及到再婚登記前每個月都要依照協議書給付贍養費2萬元。但A反駁說B明明生活無虞,不應該再跟他要贍養費。這件民事訴訟中,B的主張是否有理?
贍養費,是在一般用語以及法律語言兩個層面的內涵有顯著差別的概念。
一般所稱的贍養費更接近於法律上所謂的扶養費。扶養費來自扶養義務,在夫妻之間根據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互負扶養義務,且扶養義務與權利皆併排於第一順位[1]。並且,配偶之間的扶養義務是屬於「生活保持義務」,也就是說一方配偶就算能力較不足,也必須要犧牲自己去扶養他方配偶,而非行有餘力時才需履行扶養義務[2],但如果一方配偶連扶養的能力都沒有(例如患有嚴重精神疾病),當然就無需負擔扶養義務[3]。
法律語言的贍養費則規定在民法第1057條,即配偶離婚時無過失的一方,若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則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配偶的另一方請求贍養費[4]。從這裡可以知道,扶養費是在夫妻關係存在時所生,然而,贍養費卻是在夫妻關係消滅時才可能發生。並且,民法規定的贍養費必須在滿足以下全部的條件時才會發生:
也就是說只有在符合以上這3個要件的情況下,才可以依照民法規定請求給付法定贍養費。而贍養費的金額,則必須要斟酌雙方的身分、年齡、自營生計的能力、生活程度,以及被請求者的財力條件而定,以滿足請求者的個人生活所需[5]。
另外,在此需特別解釋的是「生活困難」這個法律要件。所謂生活困難,是指配偶一方因為判決離婚而不能維持生活陷於生活困難[6]的意思,而不能維持生活,是指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7]而言,若有謀生能力但只要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就符合法定要件,相對而言,若沒有謀生能力卻有足夠財產維持生活,則不符合法定要件[8],也就不能依照民法請求法定贍養費。
那麼如果沒有完全符合上述3個要件,離婚的人就沒辦法向對方請求贍養費了嗎?
答案是未必。贍養費分為法定贍養費與約定贍養費,前者是依照上述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由完全符合前述3個法定要件的離婚配偶一方向他方請求的贍養費;後者則是離婚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協議,依照「契約」的約定內容,向對方請求的贍養費,且絕大多數法院實務見解都肯認約定贍養費的法律效力[9]。
約定贍養費與法定贍養費不同的地方是「就算不符合上述3個法定要件,仍然可以依照契約的約定向對方請求贍養費」。換句話說,如果雙方於離婚時有約定贍養費的給付,那麼即便約定收受贍養費的一方對於離婚具有過失(例如外遇),並非判決離婚(例如協議離婚),一方並沒有生活困難(例如經濟優渥)[10],另一方仍然必須依約給付約定贍養費。
離婚雙方可以自行約定贍養費,這就形成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受法定贍養費的要件限制,這是因為契約約定的法律效力奠基於「契約自由原則」[11]。所謂契約自由原則是指個人作為權利主體,依照個人的自由意志,決定是否締約、締約對象、內容以及方式,除非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以外,法律不應干涉而應保障契約約定的法律效力[12]。契約自由不但是法院裁判時適用的原則,更屬於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本權之一[13]。
約定贍養費除了不受到民法第1057條法定贍養費的限制[14],反悔撤銷而不履行義務,也是不被允許的。單方面地付錢給另一方,雖然類似贈與行為,但約定贍養費與民法上規定的贈與契約[15]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因為贍養費的約定或有涉及到對於婚姻與家庭的付出、保障離婚後的生活經濟,甚至是契約協議過程中的磋商與妥協等等,都和贈與契約的法律性質不同。此故,贍養費的約定中具有給付義務的一方,依照實務見解是無法依照民法第408條[16]主張撤銷[17],也無法依照民法第418條[18]窮困抗辯的規定拒絕履行[19]。
最後,因為約定贍養費的性質與法定贍養費不同,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離婚的配偶也無法比照民法第1057條法定贍養費的規定,請求法院就約定贍養費的金額變更或酌減[20]。
依照以上說明,案例中A與B離婚協議書上記載的贍養費既然屬於「約定贍養費」,而約定贍養費與民法第1057條法定贍養費或民法第406條贈與契約在法律上的性質皆有不同,也就是說,約定贍養費根據契約自由原則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符合法定贍養費的要件,並且也不適用民法贈與契約關於撤銷或是窮困抗辯等相關規定,亦不得請求法院變更或酌減約定贍養費的金額。
因此,B對A提起的民事訴訟,依據離婚協議書的贍養費約定請求給付已經到期而尚未給付的約定贍養費,以及,到B再婚登記前A都必須要依約每月給付贍養費等主張,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即便B的生活無慮,根據契約的法律效力,A仍然必須履行約定贍養費的給付義務,只因為這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
註腳
雷皓明、張學昌(2022),《贍養費金額可以要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