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若要繼承在大陸地區(以下稱大陸)的遺產,而被繼承人又沒有在生前安排,則要依據大陸的民法規定來確定誰是繼承人。兩岸繼承法律最大的不同,是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為了討論方便,假設被繼承人甲的親屬關係,如下圖1:
臺灣民法的法定繼承人,除了配偶,第一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至第四順序依次分別為: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1]。
大陸民法則將配偶、子女、父母並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則為第二順序繼承人[2]。
如上圖1,甲的繼承人,按照臺灣的法律規定,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是甲妻及子女A、B共三人;如果子女A及B都不存在時,繼承人才是甲妻、甲父與甲母等3人。但按照大陸的法律,第一順位繼承人就包括甲妻、子女A、B及甲父、甲母共5人。兩岸法律對於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都是按照人數,平均繼承遺產[3]。因此,若在臺灣,甲妻、子女A、B各得遺產的1/3;如果子女A及B都不存在時,甲妻可得遺產1/2、甲父與甲母各得遺產1/4[4]。但在大陸,則由甲妻、子女A、B及甲父、甲母各得遺產的1/5。
被繼承人的「父母」,在臺灣是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在大陸則是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兩岸都是前一順序繼承人全部不存在時,下一順序繼承人才有繼承的可能[5]。所以同樣是父母,在臺灣必須是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的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存在,父母才能繼承;但在大陸,只要被繼承人死亡[6],父母身為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可以跟配偶、子女一起繼承大陸的遺產。
而大陸法律規定的「父母」,包括有血緣關係的「生父母」、擬制血親的「養父母」,以及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7]。繼父母,即生父或生母再婚後的配偶,在臺灣繼父母與子女間屬於沒有血緣關係的「姻親」,彼此間並沒有繼承權[8]。在大陸,只要繼父母和繼子女間成立「扶養關係」[9],雙方就互爲繼承人[10]。
在大陸,除非被繼承人死亡時年齡已經很大,按照人類的壽命推斷,父母顯然不可能生存,否則,不論父母在世或離世,臺灣人辦理大陸的遺產繼承,都必須提供被繼承人父母的生存情況及親屬關係資料,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如果父母已經死亡,也要提供如除戶或死亡證明等。這些文件都必須先在臺灣經過公證人的認證,然後透過兩岸的文書傳遞,再經過辦理繼承當地[11]的公證協會核驗後,才可以在大陸使用[12]。
如果父母選擇放棄繼承[13]大陸的遺產,可以分別採取以下方式:
父母親自到當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表示放棄,並簽署放棄繼承的聲明書[14]。
依照臺灣父母親自前往大陸辦理,或留在臺灣做成聲明,會遇到以下不同的程序:
公證人會詳細詢問是否放棄?放棄的原因?並且錄製影片、製作筆錄,然後請父母當場在公證書上簽名及按指印。父母如果年齡較大,以筆者在北京辦理的經驗,公證人還會要求必須在放棄繼承公證前的7日內,由三甲醫院[15]的神經內科評估精神狀態,由醫生出具證明,以確保確有能力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放棄繼承的公證書與繼承公證不同,不要求在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辦理,可以在大陸的其他地方辦理,再到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中心或公證處辦理。
父母表示放棄繼承並簽署聲明書,經過臺灣的公證人認證,再通過兩岸文書的寄送及驗證手續,由受委託律師或在大陸的親屬持以在大陸辦理放棄繼承[16]。在臺灣放棄繼承,就不用特別提供精神狀態的醫院診斷證明。不過,大陸的放棄繼承聲明有內容及行文格式的要求,最好能先與大陸的公證處溝通,通常大陸的公證人也可以提供範本做參考。
大陸目前沒有徵收遺產稅,也沒有辦理繼承的時間要求。由於父母在大陸民法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父母年事已高,被繼承人還有其他兄弟姐妹時,可能透過父母來影響遺產的分配,這種糾紛在大陸實務並不少見。
如果沒有及時辦理繼承,也可能發生「轉繼承」(臺灣稱為「再轉繼承」[17]),即父母在被繼承人的遺產分割前死亡,但父母生前沒有放棄繼承,或者是尚未來得及辦理放棄繼承,被繼承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做為父母的繼承人,就可以繼承父母原來可以繼承的遺產[18]。此時,由於繼承人數的增加,辦理起來也就變得更為複雜。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在大陸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時,即使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存在,也會要求第二順位的繼承人到場,應該就是爲了避免可能發生的糾紛。不過,這項規定目前已經廢除[19]。
總之,雖然大陸的繼承並沒有辦理期限的要求,但是爲了避免風險,及時辦理還是相當必要的。
註腳
盧律師(2024),《臺灣人在大陸身故,繼承人如何辦理臺灣遺產繼承?一切從公證開始》。
盧律師(2024),《臺灣人如何繼承大陸地區的遺產?大陸的「繼承公證」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