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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男自己撫養3名孩子,老大X男、老二Y女、老三Z男。雖然家人間彼此關係融洽,但A男的觀念非常傳統,認為只有兒子才能繼承自己打拼多年所累積的財產,所以為了避免將來自己死後,女兒向兒子爭產,就要求Y女先簽下拋棄遺產聲明,Y女答應並真的寫了一份拋棄遺產聲明。幾年後A男死亡,X男、Z男準備分割遺產,Y女卻突然主張自己也有權拿到遺產,X男、Z男備感困惑,不是已經說好拋棄遺產了嗎?Y女所寫的拋棄遺產聲明,是否有效?
雖然現在的時代講求性別平等,但要求女性預先簽下拋棄遺產聲明的例子,仍是屢見不鮮,但這種聲明,在法律上究竟有沒有效?
一、繼承的發生時點
在進入正題之前,要先建立一個觀念:繼承的發生是因為「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1]。也就是說,在被繼承人死亡前,關於繼承人是誰、有沒有繼承權[2]或遺產範圍[3]等所有與繼承相關的事務,都是不確定的,因為一切都必須以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點來判斷,例如:配偶雖然是繼承人,但必須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與被繼承人有婚姻關係才算數,即便死亡前一天才離婚,還是不能繼承。
二、什麼時候可以拋棄繼承?
雖然民法第1174條第1項[4]明確規定,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權,也就是繼承人的確可以說「我不要繼承」,但要注意,說這句話是要看時間點的。
理論上,要拋棄一個東西前,必須先擁有這個東西,所以拋棄繼承權的前提是必須有繼承權,換句話說,只有在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才能拋棄繼承權[5],如果在繼承根本還沒發生(也就是被繼承人尚未死亡)前,就預先說要拋棄繼承權,這種聲明是無效的,因為實際上並沒有繼承權可以拋棄[6](可參考圖1),而且拋棄繼承必須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7],所以私下簽署拋棄繼承聲明書,也不會發生拋棄繼承的效力。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三、案例解析
在本件案例中,Y女依照父親A男的要求,事先簽了拋棄繼承聲明,但因為繼承還沒有開始,所以這份拋棄繼承聲明並不會真的發生法律上拋棄繼承的效果。
不過,假如Y女確實不打算繼承父親A男的遺產,則Y女必須於「知悉可以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的方式向法院表示自己要拋棄繼承,並另以書面通知因自己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的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