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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男B女育有2子,分別為X女和Y男。X女結婚時,A男準備了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讓X女當作嫁妝,並告訴X女:「嫁出去的女兒就像潑出去的水,從今天開始妳就是夫家的人了,況且妳也拿了我150萬元風光的嫁出去,將來妳可不能再回來繼承我的遺產。」後來A男在沒有留下遺囑的情況下死亡。
請問:A男死亡後,X女究竟能不能繼承?如果A男留有遺產,那留有現金「450萬元」或「30萬元」兩種情況,遺產分配方式會有不同嗎?
在《女兒們的繼承難題(一):父母在世時要我先簽拋棄繼承聲明,有效嗎?》[1]一文中有提到,要拋棄繼承權的前提是:「繼承已經發生」(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所以父母在自己「生前」就以女兒已經有嫁妝為理由,要求女兒拋棄繼承權,即使女兒同意,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但他們是否可以要求女兒分少一點,或是在繼承開始後再去辦理拋棄繼承?
一、出嫁的女兒仍然有繼承權
除非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2],否則女兒身為父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無論是否結婚,依法都有繼承權[3],所以本案的X女還是可以與其他繼承人(即母親B女和弟弟Y男)一起繼承A男的遺產。
至於是否要辦理拋棄繼承,則必須由女兒於繼承開始後,再依照自己的意願來決定[4],即便父母生前就要求女兒辦理拋棄繼承,但因為繼承尚未開始,即便女兒預先簽了拋棄繼承聲明,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
二、嫁妝原則上算是遺產的一部分
(一)嫁妝的價額必須被「歸扣」
民法第1173條[5]是關於「歸扣」的規定,歸扣的意思是指:若被繼承人在生前就因特定的原因,將財產贈與給單一或多數繼承人,則將來因繼承發生而要計算遺產範圍時,單一或多數繼承人所受贈的財產,必須當作遺產的一部分,以受贈時的價額一起加入計算(合併計算後的遺產稱為「應繼遺產」)。
但要注意的是,「歸扣」就只是帳面數字合併計算而已,受贈的繼承人不用把受贈財產拿出來分給其他繼承人,因此,實際上是不用歸還的。
此外,並不是所有的贈與都要納入計算,只有在「結婚、分居、營業」這3種情形下所受贈的財產,才需要被歸扣,除此之外的贈與都不受限制(例如:過年紅包、出國留學的費用等)。所以計算遺產範圍時,一定要注意當初贈與的原因為何。
(二)歸扣有無時效的限制?
不管是繼承前多久(10天前或20年前)受贈,只要被繼承人是基於「結婚、分居、營業」而贈與者,都要被歸扣!也就是說,歸扣是沒有時效限制的。
(三)以「贈與時」的價值計算
財產可能會隨著時間升值或貶值,為避免財產價值於贈與後發生變動,導致計算依據不明、引發爭議,立法者直接明定統一以「贈與時」的價值作為計算基準,這樣一來,不論贈與後財產價值有無增減,都不會影響計算結果。
(四)被繼承人可以說:「這個贈與不需要歸扣」
民法第1173條第1項但書有規定,如果被繼承人在贈與時有表示說這個贈與不需要歸扣[6],那就真的可以不用歸扣。這是立法者留給被繼承人能依自由意志處置自己財產的空間。
(五)案例解析
在案例中,以A男死亡時留有遺產450萬元現金為例,乍看之下,遺產範圍只有450萬元,但X女其實已經因為結婚而從A男手中受贈150萬元,則依照民法第1173條,這150萬元必須被歸扣,也就是要加入遺產範圍合併計算,所以A男的應繼遺產是600萬元(450萬元加上150萬元),繼承人於分配遺產時,應以該數額為準。
不過,若是A男贈與X女150萬元並不是基於「結婚、分居、營業」這3種法定原因;或A男在贈與時有表示這150萬元不需要歸扣,則這150萬元是完全不會納入計算的,A男的遺產範圍就只會維持在450萬元。
三、遺產分配方式
確認了已婚女兒有繼承權、也確認了遺產範圍,接下來就是如何分配的問題。以下就案例中A男留有遺產為現金450萬元或30萬元(但均無遺囑[7])的情況,分別說明:
(一)A男留有現金450萬元遺產(圖1)
因為A男沒有立遺囑,所以3位繼承人(配偶B女、女兒X女、兒子Y男),依法是直接平均分配[8],每個人可以分得的比例是1/3,用應繼遺產600萬元平分後,每個人可以各獲得200萬元[9]。
但X女已經因為結婚而預先拿了150萬元,所以在遺產分配時,這筆150萬元必須扣掉,X女只能拿差額50萬元(200萬元-150萬元)[10]。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二)A男留有現金30萬元遺產(圖2)
但假設本案A男遺留的遺產只有現金30萬元時,應該怎麼辦呢?
在計算遺產範圍時,一樣要將X女因結婚所獲得的150萬元加入計算,所以A男的應繼遺產實際上是180萬元(30萬元+150萬元),3名繼承人所能分得的部分是每個人60萬元(180萬元÷3)。而X女既然已經獲得遠多於60萬元的150萬元,則X女此時就不能再受分配[11]。
B女和Y男本來也可以各分得60萬元,但因為實際上A男的遺產只有現金30萬元,所以會變成由B女和Y男按比例分配這30萬,一人分得15萬元。
至於B女和Y男少拿到的部分,X女要不要拿出來還?法院實務認為X女雖然拿了150萬元,遠多於應繼分數額,不過X女不用返還超過應繼分的部分,只是不能再分配遺產[12]。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