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們的繼承難題(三):父母的遺囑中只指定兄弟繼承,姊妹們都沒有份,這遺囑有效嗎?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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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男B女育有3子,X女、Y女與Z男。某日,A男死亡,留下遺產共新臺幣(下同)840萬元,另有一封遺囑記載:「本人所留遺產,一半給妻子B女,剩下一半給兒子Z男。X女和Y女均已出嫁,故不得繼承。」

這樣的遺囑有效嗎?X女和Y女是否真的不能繼承?

雖然傳統觀念認為女性並沒有繼承權,但依照現行民法的規定,除非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1],否則女兒也是合法的繼承人[2],不能隨意剝奪她們的繼承權。

不過,被繼承人對於自己的財產,難道沒有隨意處置的空間嗎?答案是「有」的,但前提是:不能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3]

一、遺囑的效力

要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是每個人都能享有的自由,所以民法並未對遺囑的「內容」加以限制,只要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4]公序良俗[5],都是可以的。

也正因為被繼承人對於遺囑的內容有完全的控制權,所以為了確保遺囑確實是被繼承人依自由意志、在沒有被受強暴恐嚇、欺騙等情形下所做成,立法者對於遺囑的「形式要求」就相對的高。

民法第1189至1198條[6]為做成遺囑方式的規定,如果違反這些形式要件,例如:自書遺囑沒有簽名、代筆遺囑沒有找見證人等,那麼遺囑就會完全無效[7]。但就遺囑內容而言,是不會影響到遺囑效力的[8],所以在本案中,只要A男做成的遺囑於形式上符合要件,則遺囑就會有效,至於其中記載的內容是否排除女兒X女和Y女的繼承權,都不會影響到遺囑效力[9]

二、遺囑有效也不可以侵害「特留分」

即便從形式上來說遺囑是有效的,但實質內容是否也會因為遺囑有效而必須完全遵從?這就不一定了,因為還要判斷是否有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

所謂「特留分」,可以想像成是「特別保留的部分」,也就是立法者為了兼顧「被繼承人的遺願」和「繼承人的繼承權」,雖然准許被繼承人可以依自由意志處置自己的財產,但同時也要保障繼承人能夠獲得最低限度的遺產[10]

就本文案例而言,X女和Y女並沒有喪失繼承權(出嫁並不是法律規定喪失繼承權的原因),所以她們2人依舊是A男的繼承人。雖然A男的遺囑有效,但因為A男完全排除她們2人的繼承權,等於侵害到她們的特留分,因此X女和Y女可以跳出來主張自己的權益。

三、特留分的比例

依照民法第1223條[11],「特留分」是依照「應繼分[12]」的一定比例所計算而得的部分: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的特留分,均為應繼分的1/2;

(二)兄弟姊妹、祖父母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3。

以圖1為例,假設遺產有360萬元,繼承人所分到的遺產如果各自少於以下數字,就代表特留分被侵害而可以主張扣減權[13]

圖1、應繼分與特留分試算||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圖1、應繼分與特留分試算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四、案例解析

在本案中,A男的遺產有840萬元,理論上,應該是由配偶B女和X女、Y女與Z男,4人一起繼承,所以每個人的應繼分為210萬元,依此計算,每個人的特留分為105萬元(210萬元÷2)[14]

不過,依據A男有效的遺囑,X女、Y女的繼承權均被排除,因此,她們2人雖然不能主張金額較高的應繼分210萬元,但仍可以主張特留分105萬元。而她們各拿105萬元後,剩餘的遺產即可依A男遺囑,均分給B女和Z男,也就是各拿315萬元(〔840萬-210萬〕÷2)(圖2)。

圖2、案例解析之圖示||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圖2、案例解析之圖示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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