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男B女結婚多年未育有子女,而A男在外與C女生有一子D(圖1),數年後A男死亡,留有遺產新台幣一千萬元,D想要認祖歸宗,是否可以繼承A男遺產?
D為「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指生父與生母在沒有婚姻關係下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對親生父母是否有繼承權利?不能一概而論。
法律規定,不論生母與生父有無婚姻關係,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一律視為婚生關係[1],非婚生子女對生母有當然繼承權利,例如D當然繼承C的遺產。
此問題較複雜。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對生父的遺產,原則上並沒有繼承的權利,即便是經過DNA鑑定,鑑定結果確實有親子關係,也只是確認血緣關係的事實,並未發生繼承。如果要讓非婚生子女對生父享有繼承權,有三個途徑[2]:(見圖1)
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是親生子女,例如:在書信或言談中以父親身分自稱,或是直接稱呼對方兒子女兒等,都是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認領,如果再依戶籍法辦理認領登記,更足以證明認領的意思。
指生父曾經基於照護非婚生子女的意思提供生活費、教養費等行為,不論生父將費用直接交給非婚生子女,或間接交給生母代為照顧非婚生子女,只要生父曾經有撫育的意思和行為,在法律上視為認領(即擬制認領),這種效力和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認領一樣。
除前述生父主動為認領或撫育外,非婚生子女及生母可以向法院對生父請求認領,也就是認領之訴。如果生父死亡,非婚生子女也可以對生父的繼承人作為被告,如果生父沒有繼承人,仍可以將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作為被告,請求認領之訴[3]。
綜合上述,如果生父認領或撫育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就等同於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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