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結婚多年,並且共同養育了6名子女,但在結婚多年之後,卻決定要離婚,並且各自委託律師處理協議離婚事宜。A和B在協議離婚時,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呢?
依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1]。」因此協議離婚的要件是:(一)有書面的離婚協議;(二)有二人以上親自見聞雙方都有離婚意願的證人,並且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三)夫妻二人應親自拿離婚協議書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民法第1050條提到的書面,就是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通常應該記載的事項,除了夫妻二人的離婚意願,還包括:
親權指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包括扶養、懲戒、管理財產等任務,即俗稱的子女監護權。如果夫妻有未成年子女,必須在離婚協議書中寫明親權歸由哪一方行使與負擔,以及另一方可以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和頻率;如果仍由夫妻二人共同行使與負擔,也應寫明主要照顧者為哪一方,以及另一方可以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和頻率。
一般來說,夫妻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的話,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就採法定財產制。採法定財產制的夫妻,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2],離婚時可以對夫妻二人婚後所增加的財產,減去夫妻二人所負的債務後,平均分配。但若夫妻二人同意不依民法第1030條之1所規定的方式分配,或願意各自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離婚贍養費、子女姓氏變更、個人物品遷移……等等事項,都可以寫在離婚協議書中。
證人必須有完全行為能力,且必須親自看見聽聞離婚夫妻雙方的確有離婚的真意。因此如果證人沒有向夫妻雙方確認離婚意願,就在離婚協議書中簽名,便可能造成離婚不符合法律要件而無效的情形,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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