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繼承人中有人不同意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規定來分割遺產,而使得全體繼承人不能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時,該怎麼辦?(見圖1)
繼承事件中,常發生繼承人中有一人或多人不同意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規定,而使得全體繼承人不能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此時,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達到分割遺產之目的。
民法上,物屬於「公同共有物」時,任一位權利人要對其作任何安排,像是將該物賣給其他人,都要經過所有權利人的同意[1]。而遺產還沒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分割,或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前,是全體繼承人的公同共有物[2]。也就是說,必須經過所有遺產繼承人同意,才能處分遺產。
如果遺產內包括很多大大小小的動產、不動產,或是有多數繼承人,便很容易無法達成共識,無法好好利用遺產,造成所有繼承人的困擾。此時,就有必要消滅對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改為「分別共有」關係。
屬於分別共有後,每個繼承人就可以對同一個物屬於自己的應有部分,行使所有權[3]。
民法第828條第3 項[1]、第829條[4]的規定,與民法第1164條的規定[5]文義上看似是有矛盾。
在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民事判決[6]從目的性解釋民法第1164條之後,已貫徹民法第1164條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
實務上可由一位或多位繼承人為原告,以其他繼承人為被告,依家事事件法第70條[7]之規定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遺產分割民事訴訟。需注意的是,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必須針對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為遺產分割,包括不動產(土地、建物)、動產、存款、股票、債權……等等皆須全部一起為遺產分割才可以[8],而不可只選擇某一特定物。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