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婚生子女」,是指「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1],也就是「在生父母為彼此配偶(即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受胎後出生的子女」。一般夫妻在結婚後懷孕所生下來的孩子,都是屬於此種情形。反之,就稱為「非婚生子女」。
民法第1063條第1項[2]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換句話說,是否可以推定為婚生子女,是以「受胎時點[3]」為判斷基準(不是出生的時間),只要受胎的時間點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孩子就會先被推定[4]是「婚生子女」。
案例一中,B女是在與A男有婚姻關係的狀態下懷孕,所以法律就會推定A男是孩子的父親、孩子是A男的婚生子女。不過很明顯的,A男事實上並不是孩子的生父,此時若想推翻法律的預設結果,就必須提出婚生否認之訴[5]。(見圖2)
但須注意,婚生否認之訴只能由「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本人」提起,所以即使是「親生父親」(也就是本案例的C男),也不能提出婚生否認而要求讓親骨肉認祖歸宗[6]。
另一方面要注意時效規定,依民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7],不論是「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本人」都必須在知悉子女是非婚生子女時起2年內提出訴訟,但如果「子女本人」是在未成年時知悉,待其成年後2年內,法律仍允許子女提出訴訟。
依民法第1064條[8]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雖然婚生子女的定義是「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也就是要先有婚姻再受胎,但若父母與孩子確實是具有血緣關係的一家人,則此種情況即與婚生子女無實質上的不同。換句話說,若只是時間先後順序的顛倒(先受胎才有婚姻),不會影響真實血緣關係,仍應當作是婚生子女看待,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也完全相同。而一般會將這種原本是非婚生子女,但因親生父母結婚而成為婚生子女的情況稱為「準正」。
案例二中,E女的受胎時點並不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因此無法依照民法第1063條推定孩子是婚生子女,此時是屬「非婚生子女」的情形。但因為D男和E女最終還是結婚了,因此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孩子就會視為是婚生子女。
換個角度來說,假如E女並非因D男而懷孕,卻仍在未告知D男的情況下與D男結婚,孩子是否仍為D男的婚生子女?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此種情況並非生父與生母結婚,與民法第1064條所規定的要件不符,所以不會發生準正的效果。既然沒有準正,就不會視為是婚生子女,自然也不能提起婚生否認之訴[9],此時當事人只能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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