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父母B及C,A另外有D、E兩弟妹;A後來跟F結婚,F的父母是G、H,F另外有I、J兩兄姊。A的其他親戚請見圖1。
請大家判斷,
A跟BCDE四人是不是親屬?如果是,是哪一種親屬?
A跟GHIJ四人是不是親屬?如果是,是哪一種親屬?
BCDE跟GHIJ是不是親屬?如果是,是哪一種親屬?
親屬這個名詞,出自民法的「親屬編[1]」。因為繼承大都發生在親屬之間,所以要瞭解繼承的法律常識前,有必要先瞭解親屬概念。
基本上大類除了可以分為血親跟姻親之外,民法還有三種區別標準:(一)親系(直系跟旁系)、(二)輩分(尊親屬與卑親屬),以及(三)親等(一親等、二親等、三親等……)的區分。以上這些標準互相交錯結合運用後,將產生各種排列組合,法條因此以此為基礎,安排各自的法律效果,例如子女有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義務[2]或是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3]。
所謂親系,指親屬上下左右連貫的系統而言[4]。針對血親的親系,可以分為直系血親,以及旁系血親。
白話來說,就是以自己為準,往上看指生出自己的人(不只A的父母親B、C,也包括祖父母K、L、外祖父母M、N及以上),往後看指自己生出的人(比如A的兒女S、T、U、孫兒女以下[5])。
所謂旁系血親,指雖然不是直系血親,不過跟自己有同源關係的血親[6]。例如圖1中的A與手足D、E,就是旁系血親的關係。
為了更細部區別,法律又規定有「親等」概念,就是從自己開始起算,到父母是一個親等,到自己的子女也是一個親等,所以自己的父母跟自己,自己的子女跟自己,都是一親等血親。至於自己的祖父母、孫子女,就是二親等血親,如此類推[7]。至於旁系血親親等的計算,也很簡單,就是先從自己開始算,算到跟自己同源的那個人後,再繼續算到你想要計算的那個人那裡,圖1中,A與手足D、E是二親等旁系血親,而A與姑姑O的親等為三親等旁系血親。
如果是與父母同輩或是更以上的長輩,比如自己的父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或是自己的叔伯阿姨舅舅,都屬於尊親屬。如果是屬於自己以下的親等,屬於晚輩,就是卑親屬,比如自己的子女、孫子女、姪子姪女。
綜合上述,案例中問題1,B、C屬於A的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D、E與A同輩,不用區分尊卑親屬,屬於A的二親等旁系血親親屬。
因為結婚產生的親屬關係,叫做姻親。依現行法律規定白話來說,姻親共有三類[8]:
比如自己與兄弟姊妹的配偶,屬於姻親,也就是我們習俗上稱呼的嫂、弟媳、姊夫、妹夫。自己兒女叔伯姑姑姨舅的配偶,算是姻親,也就是我們稱呼的女婿、媳婦、嬸、姑丈、姨丈。
但是自己的父或母,或是自己的祖父或祖母,他(她)們的配偶,也正是自己的父或母或祖父或祖母,所以解釋上民法規定的「血親的配偶」是姻親,法條所謂的血親,應該是僅指直系血親卑親屬的配偶或是旁系血親(包括旁系尊卑血親)的配偶才算,這點有賴法院實務來補充說明。
比如自己的先生或太太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等等,是自己的姻親,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小姑小舅等等。
回到案例中問題2,GHIJ四人是A自己配偶F的血親,A與GHIJ為姻親關係。
比如自己的先生或太太,他(她)們的兄弟姊妹、伯叔姨舅的配偶,跟自己是姻親,也就是我們一般會跟著自己配偶稱呼的小姑、姊夫、嬸嬸、姨丈等等。簡單說,就是這些人是自己配偶的姻親,因此我們民法也承認這些配偶的姻親,也算是自己的姻親,這點是我國特有的依照民情而訂定的法律,外國立法上是不承認這些人是自己的姻親的。
回到案例中問題3,X是A自己配偶F的血親的配偶,屬於姻親關係;至於B、C與G、H,也就是大家稱呼的親家,實際上對彼此並不具民法親屬關係。
以上簡單的讓讀者瞭解我國民法上對於「親屬」的定義,以及所承認的「親屬」範圍究竟到哪裡。不過附帶一提,依照我國民法規定,關於姻親,如果是後來離婚了,或者是結婚被撤銷,那這些姻親關係也就跟著消滅了。目前民間上有些人仍然會繼續原稱呼,但是法律上姻親關係已經不存在了[9]。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