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可以請求裁判離婚?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2-13
本文

當婚姻中的其中一方想要離婚,對方卻不願意時,法律提供了另一種管道——「裁判離婚」,也就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但並不是任何人都能請求,依民法第1052條[1]可以請求裁判離婚的情況如下:

一、重婚[2]

配偶還沒跟自己離婚又跟他人結婚。但必須在知道後6個月內或配偶重婚後2年內請求離婚,另外如果有事先同意或事後表示原諒配偶的行為就不能請求[3]

二、通姦

配偶自願跟異性發生性關係[4]

三、被虐待

包含自己被配偶或配偶的直系親屬虐待,或是自己的直系親屬被配偶虐待的情況。虐待指身體及精神上不能忍受的痛苦,到了無法繼續同住的程度,例如繼父虐待兒子、丈夫時常並持續無故毆打並言語辱罵妻子,如「賤女人」、「欠人幹」[5]

四、惡意遺棄

指配偶無正當理由不回家,不履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對自己不聞不問。除了客觀上違背義務(遺棄),配偶主觀上也必須拒絕同居(惡意)。舉例來說,若是因為犯罪逃亡在外不回家,雖然客觀上未盡到扶養配偶的義務,但沒有主觀拒絕,所以不算惡意遺棄[6]

五、意圖殺害他方

配偶意圖殺害自己,沒有家庭暴力的習慣、單一偶發的行為也算,例如把刀架在對方脖子上並稱:「要死大家一起死[7]」,但必須在知道對方意圖後1年內提起或對方意圖殺害自己而有所舉的5年內提起[8]

六、疾病

指配偶得到重大的精神病或以現今醫療科技無法痊癒的病(如愛滋病[9],但不含早洩[10]或癲癇症[11])。

七、生死不明

配偶失蹤超過3年[12]。要向警察機關報案失蹤協尋,法院會調查配偶的財產資料、電信申辦、出入境、勞保、健保、遊民收容紀錄等,確認他沒有生存活動的跡象。

八、犯罪

配偶故意犯罪,被判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13]。如施打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14]

九、其他重大事由

因為前述的離婚原因較為嚴格,實務上最常用的其實是第1052條第2項[1],有其他重大事由,客觀上認為不能維持婚姻[15]而請求裁判離婚。但只有對於「不能維持婚姻」責任較輕的一方才能請求,如果雙方責任一樣重,則雙方都能請求。

註腳

  1.   民法第1052條
  2.   民法第985條第1項規定不得重婚。重婚原則上使後成立的婚姻無效,前婚姻繼續存在,但前婚姻配偶可以請求裁判離婚。
  3.   民法第1053條
  4.   同註3。因為對方通姦而提起裁判離婚有時間限制,且曾經同意或表示原諒配偶者不能請求。
  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666號民事判決。
  6.   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1251號民事判例
  7.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51號民事判決
  8.   民法第1054條
  9.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1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6號民事判決。
  11.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家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1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351號家事判決
  13.   同註6,因為對方故意犯罪而提起裁判離婚有時間限制。
  1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15.   有專篇介紹虐待及其他重大事由,本篇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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