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具婚姻關係的雙方,針對離婚相關事項有爭執而無法協議離婚,可以使用最後手段——「裁判離婚[1]」。裁判離婚屬於家事案件[2],因為性質特別,會希望盡量用訴訟以外的方法達成共識,所以法律規定雙方在請求裁判離婚前必須經過法院的調解[3](即離婚調解前置主義),若調解不成立才能進入訴訟程序[4]。
負責家事事件調解的機關[5]是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的家事庭[6],要向雙方的住所地(例如婚後住的地方)、經常共同居住地或訴訟原因事實發生地(配偶一方的居住地)[7]的法院提起。
法院的調解,必須雙方都本人親自表明同意,於達成共識且做成調解筆錄時就發生效力[8],婚姻關係直接消滅[9],並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調解成立後法院會通知戶政機關變更身份登記,此時就算有一方反悔,耍賴不去戶政機關變更登記,婚姻也不會因此而不消滅,而他方也可以自己一人去變更登記[10],調解變得更加有效率並且保障雙方權益。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