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符合哪些要求,離婚登記才會生效?

文:黃郁真(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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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2-12-13

本文

感情中的好聚好散,就是法律上的兩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表示雙方都願意離婚,但離婚並不是二人口頭說了算,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才會發生離婚的效果:(見圖1)

圖1 離婚登記怎麼做才會生效?||資料來源:黃郁真 / 繪圖:Yen
圖1 離婚登記怎麼做才會生效?
資料來源:黃郁真 / 繪圖:Yen

一、兩願離婚的要件

(一)雙方當事人的同意[1]

(二)書面記載離婚協議[2]

(三)至少二個證人簽名或蓋章[3](離婚的雙方必須在每個證人面前表示要離婚,證人的簽名才有用,不能只有單方去找證人表示要離婚)、

(四)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4](裁判離婚也要登記)。

以上要件缺一不可,而其中最關鍵的登記離婚,究竟要向哪個戶政事務所申請?誰可以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二、申請機關

雙方或一方曾在國內設戶籍,又要在國內離婚,則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都可以申請,但如果要在國外離婚(例如國外蜜月旅行途中發現不適合),還可以向我國駐外的大使、領事館、代表處或辦事處申請。

三、誰可以申請

使用不同的方法離婚,可以申請的人並不相同。

若是兩願離婚,原則上要雙方當事人,唯有正當理由且經戶政事務所核准時才能委託別人申請。

若是裁判離婚及法院調解、和解,一方申請即可,雙方都不申請時利害關係人也可以申請[5]

四、申請文件包括[6]

(一)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

(二)雙方的簽名或蓋章、戶口名簿、身分證及證件照。

(三)兩願離婚但有委託別人申請登記時,必須有委託書及受委託人的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五、由誰去戶政事務所辦理

經過法院判決確定及「法院調解」、和解的離婚,如果催告後雙方仍不申請登記離婚,法院會通知[7]戶政事務所替他們進行離婚登記[8],所以不用擔心判決、調解後對方又反悔不登記離婚。

但如果是「鄉鎮市區公所調解」,離婚調解成立後仍然必須依兩願離婚的規定辦理登記[9],意思是對方如果反悔不去登記也拿他沒輒,相對來說較不受保障,請大家特別留意。

註腳

  1.   民法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2.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3.   民法第1050條
  4.   民法第1050條
  5.   戶籍法第34條:「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戶籍法第45條:「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三十四條但書、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前二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6.   行政院內政部戶政司(n.d.),《離婚登記》。
  7.   民法第1052條之1:「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8.   戶籍法第48條之2第9款:「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9.   法務部法律字第10503500640號函釋(201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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