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中的好聚好散,就是法律上的兩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表示雙方都願意離婚,但離婚並不是二人口頭說了算,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才會發生離婚的效果:(見圖1)
以上要件缺一不可,而其中最關鍵的登記離婚,究竟要向哪個戶政事務所申請?誰可以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雙方或一方曾在國內設戶籍,又要在國內離婚,則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都可以申請,但如果要在國外離婚(例如國外蜜月旅行途中發現不適合),還可以向我國駐外的大使、領事館、代表處或辦事處申請。
使用不同的方法離婚,可以申請的人並不相同。
若是兩願離婚,原則上要雙方當事人,唯有正當理由且經戶政事務所核准時才能委託別人申請。
若是裁判離婚及法院調解、和解,一方申請即可,雙方都不申請時利害關係人也可以申請[5]。
經過法院判決確定及「法院調解」、和解的離婚,如果催告後雙方仍不申請登記離婚,法院會通知[7]戶政事務所替他們進行離婚登記[8],所以不用擔心判決、調解後對方又反悔不登記離婚。
但如果是「鄉鎮市區公所調解」,離婚調解成立後仍然必須依兩願離婚的規定辦理登記[9],意思是對方如果反悔不去登記也拿他沒輒,相對來說較不受保障,請大家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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